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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城市拆迁案例:集体土地征收岂能按国有土地征收流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5-13

  

  【原告】李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告】宿州市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人是安徽省宿州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生活。2018年4月8日,宿州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李先生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当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降低了原有的生活水平,李先生等人虽多次与征收部门协商,但效果不佳,对方也没有要提高拆迁补偿的诚意。为此,李先生等人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律师,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一方面与委托人进行全面的交流,分析每家每户的具体情况;一方面启动法律调查程序,了解征收程序的具体流程。

  通过调查程序,京平拆迁律师获知,原告房屋座落的土地现虽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土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故土地性质不因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而发生变化,仍应为集体所有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解释意见》之规定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农民转城镇居民后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必须被依法征收后,才能成为国有。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域的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征收和补偿,才能转变为国有土地。

  原告房屋所在地块属于集体土地,而区政府以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流程进行是违法的。于是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XX号地二期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8日作出的政征XX号《关于对XX号地二期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违法。

  

安徽省宿州城市拆迁案例:集体土地征收岂能按国有土地征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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