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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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城市拆迁案例: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拆迁决定通知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31

  

  【原告】:牟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辛成律师、李萌律师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某镇政府

  牟先生系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某村村民,在该地拥有房屋。后该地涉及某项目建设,其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拆迁补偿不合理,一直未与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获得合理拆迁补偿,牟先生和家人协商之后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辛成律师、李萌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三位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制定了全面而具体的维权策略,就在维权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之际,2018年7月,委托人收到被告作出的《拆迁决定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委托人的房屋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令委托人自行拆除。京平拆迁律师分析告诉委托人,现阶段,该通知书存在重大的违法点,属于严重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即刻对此通知书提起法律程序,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关闭违法强拆的大门。故委托人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之下,将该违法行为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被告提供数份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作出的《拆迁决定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主体适格、调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同时根据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时,应当履行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的法律程序。本案中,被告2018年7月14日立案处理,仅仅3天后,就作出《拆迁决定通知书》,期间并没有履行前述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应当撤销。最终法院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滨州市沾化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7日对原告牟先生作出的《拆迁决定通知书》。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的案件情况,此类案件中,要警惕拆迁办用各种“花式”文件名称来混淆文件性质,事实上此类文件本质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其性质属于催告程序。该决定的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应当给予拆迁户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败诉的根源就在于没有依法行政,实质的剥夺了拆迁户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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