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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厂房房屋拆迁补偿:街道办超越职权,违法强拆行为终定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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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15)樟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原告:黄先生。

  承办拆迁律师:孙清泉、张波律师

  被告: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办事处。

  黄先生系宜春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某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厂房。由于政府规划,黄先生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但一直没有与政府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2013年4月3日,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在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了黄先生房屋。2014年9月20日,黄先生得知违法强拆行为是该地街道办所为,并且违法强拆时未告知自己诉权和起诉期限。该地街道办的行政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同家里商量后,慕名找到北京京平拆迁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聘请了孙清泉、张波律师代理案件京平拆迁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

  【庭上交锋】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双方首先陈述了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我方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了详细说明。黄先生于1999年至2004年在本村修建一幢1162平方米砖混结构厂房,且自1999年至2004年先后交纳了建房管理费、占用费、查补附属围墙厂房费、征用土地补偿费、工本费,对该房屋具有合法权益。而被告在2013年4月3日未出具任何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黄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拆。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或法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前,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无权对公民或法人拥有的合法财产进行强拆。故我方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违法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一方作为行政机关却公然无视法律规定及公民的法定救济权利,暴力拆除原告的厂房,但是被告却在答辩中对强制事实避而不谈,只是主张原告的房屋建设违法,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强拆行为是合法的。不出律师所料,街道办再次极力否认参与实施了违法强拆当事人厂房的行为,随后又将违法强拆责任一股脑推卸给建设局。对于这样的雕虫小技,京平拆迁律师早已司空见惯,立即在庭上一阵见血地指出:通过一系列证据认定,街道办的违法强拆行为已经成为既定事实,无法否认;而根据法律规定,街道办拆除当事人厂房的具体行政行为既超越了法定职权,又违反了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经过唇枪舌剑、针锋相对的法庭质证和辩论,法院认为: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应根据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进行,被告直接强拆原告的厂房,没有法律依据, 因涉案厂房已被拆除,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因历史遗留问题,在我国许多地区,为数不少的房屋都没有房产证,甚至不存在建房审批一说,因此,很难就将这些房屋划入违法范畴。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当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恰好没有相关证件,拆迁办会利用这一点,以拆除违章建筑的方式来实现拆迁的目标。其实,面对这种情况,缺乏法律知识的老百姓大多有理说不清。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面应当对这种变相违法强拆手段予以否定,另一方面,即便是拆除违章建筑,法律上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这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值得拆迁户和拆迁律师善加利用。

  拆迁维权成功是双方博弈的结果。这是要建立在被拆人拥有丰富的拆迁维权法律知识和维权经验的基础上。但是在实践中肯定有很多拆迁户由于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而没法同拆迁办周旋,拆迁维权陷入困境。尤其是在面对违法强拆的时候,如果有专业的拆迁律师代理维权,拆迁办的层层壁垒就很容易攻破,维权过程中的困难也就不再是困难,拆迁户对代理拆迁律师身心信赖、紧密合作,这样即使是面对势力强大,态度强硬的拆迁办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律师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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