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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拆迁案例: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7-21

  【关键词】建设规划许可、主体资格、利害关系

  【案例索引】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肥行初字第XX号

  【原告】郭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律师所程东胜拆迁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章赛艳拆迁律师

  【被告】泰安市规划局

  【第三人】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北黄社区居委会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形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案件简介】

  郭先生是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北黄社区居委会居民,其于1997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该社区建有一处房屋,由于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北黄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旧城改造”回迁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位置在北黄村,因此,郭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自拆迁开始,由于征收补偿的不合理,郭先生一家就承受着极大地精神压力,在与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北黄社区居委会经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之下,郭先生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聘请程东胜和章赛艳两位资深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办案掠影】

  两位拆迁律师介入本案之后,第一时间对本案进行法律调查和针对当事人掌握的现有拆迁文件进行剖析,发现泰安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该许可证的作出对本案有重要影响,因此,拆迁维权征程拉开序幕。

  2012年1月30日,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北黄社区居委会就“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向泰安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岱岳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天平街道北黄社区旧城改造用地的审查意见》、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岱岳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天平街道北黄社区旧村面积核定的意见》、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对岱岳区天平街道北黄社区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相关材料,泰安市规划局审核后,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地字第37090020120002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4年9月两位律师指导郭先生向泰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泰安市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37090020120002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泰安市人民政府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合法的复议决定,而是维持了该许可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正义,郭先生在2014年的10月份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行辖字第43号行政裁定,裁定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而泰安市规划局并未提交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北黄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时,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另,该建设项目经过相关部门立项核准的文件是“泰安市岱岳区发展和改革局泰岱发改(2012)138号文件”是在2012年11月份作出的,然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出时间是在2012年4月份,早于项目的立项核准时间,也就是说,泰安市规划局在作出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该建设项目尚未经过泰安市岱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核准。

  综上,泰安市规划局作出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但考虑到涉及到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故确认泰安市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山东农村拆迁案例: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中,郭先生房屋被征收拆迁的原因是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北黄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旧城改造”回迁用地项目的建设,那么,本案所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作出是否对郭先生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郭先生的房屋在涉案规划的范围之内,毋庸置疑,作为房屋的所有人,郭先生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并且泰安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与郭先生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因此,本案所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作出对郭先生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在很多案件中,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作出是否合法的问题,通常法院都会以对拆迁户不产生实际影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法院在确认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同时,也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理,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作出违法。本案的审理公正合理,从侧面也体现出我国法制在逐步完善,整体的法制环境也坚定了广大的拆迁户维权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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