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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市拆迁案例:有力回击,征收决定和复议决定被双撤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1-09

  【案情】

  原告:陈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刘宏国律师

  被告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被告二:福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陈女士一家生活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其合法房屋被纳入行政机关XX项目征收范围之内,因陈女士的合法预期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补偿安置标准差距较大,陈女士从未与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委托XX公司在估价时点2013年11月15日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对陈女士的房屋评估报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陈女士。但是在2015年4月10日,陈女士才收到被告仓山区政府作出的XX号《决定书》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面对强大嚣张的拆迁办,多方协商未果之后。陈女士明白只有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经过甄别之后选定了专业的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宋金玉律师。通过交谈,了解确定了案件关键点所在,还仔细地将拆迁办的违法点和针对陈女士的维权思路进行了专业的剖析。听完之后,陈女士更加坚定了维权的决心,知道自己积极配合宋金玉律师的工作维权成功指日可待。

  【精彩重现】

  介入本案后,宋金玉、刘宏国律师依据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在福建省福州市的办案经验为本案制定了一整套拆迁维权方案。

  首先京平宋金玉、刘宏国律师直击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针对房屋征收部门向陈女士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向福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希望上级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答复,结果却恰恰相反,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在获知这一事实之后,依据法律对复议结果的救济途径,京平律所宋金玉、刘宏国律师继而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时撤销被告二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庭审过程中,宋金玉、刘宏国律师作出了充分的抗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的必备法律文件,是征地搬迁领域的重头戏。因此,为了确保征收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法、合理,实现合法合理拆迁,590号令不仅明确规定了征收条件。此外,为了保障征收项目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对征收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拆迁户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知先选定评估机构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面对京平拆迁律师宋金玉、刘宏国律师专业有效的强力攻击之下,被告一仓山区人民政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撤销了自己作出的《决定书》。于此在原告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确认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二、撤销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福建城市拆迁案例:有力回击,征收决定和复议决定被双撤

  【拆迁律师说法】

  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程序都会影响到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的评估相关事项尤为如此,其内容却不容小觑。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确定了拆迁户的具体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因此,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影响甚大。不了解法律规定,更不知道在法律调查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受阻的时候该如何处理,拆迁户也不寻求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来维权,那么对自己的权益就是二次伤害。所以建议面对各种不依法拆迁纠纷的拆迁户,应当积极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一套切实可行的拆迁维权方案来帮助自己维权,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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