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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市拆迁案例:县城乡规划部门信息公开回复被视为积极不作为
告知政府信息获取途径未使申请人权利实现,应视为行政机关积极 作者:王冠华 【摘要】 郭某等四人位于河北省某县的合法房屋被政府相关部门偷拆,在法律调查过程中,郭某等四人向该县城乡规划局申请获得拟在其房屋所在区域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规划文件。该县城乡规划局于2013年11月作出答复,称该县城乡规划局网站是对外信息公开的平台,要求申请人登陆该网站自行查询。因不服该等答复,郭某等四人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由该局受理。经审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县城乡规划局对郭某等四
发布时间:2014-02-17 17:20:10 -
辽宁城市拆迁案例:维权首战,取得信息公开两连胜
【基本事实】 丛女士在辽宁省昌图县文化大街中国石油加油站东侧紧挨着不远拥有一处房屋。2011年的年初,丛女士的房子所在的地段开始征地拆迁。和中国成千上万的拆迁户一样,丛女士很配合政府的工作,能够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是每一个拆迁户的愿望也是他们
发布时间:2013-12-19 13:36:09 -
安徽城市拆迁案例:法律调查受阻法律追责打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门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梅(化名)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潭湾社区,目前因房地产开发正面临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不仅没有提供任何有关拆迁的政府文件或者法律文书,态度还极其蛮横,口口声声称如果再不搬走,就要违法强拆李女士的房子。李女士
发布时间:2013-11-20 13:52:09 -
山东城市拆迁案例:省发改委信息公开不作为复议被确认违法
【基本事实】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地拆迁是很多人正在经历或将要经历的事情。家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的刘先生就正在经历拆迁风波。2012年刘先生的房屋所在的地段被政府征收,但是政府给的补偿实在是不合理。如果,一家老小都搬出去了按照政府给出的补偿数
发布时间:2013-11-12 15:10:00 -
河北城市拆迁案例:一锤定音,信息公开得偿所愿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白英一家在河北邢台市桥东区街道上开有一个食品厂,由于其善于经营,生意一向红火,收入比较不错。2012年白英收到一份通知,说他的食品厂要拆迁,要求其准备搬迁事宜。对于拆迁,白英本无可厚非,可令他有意见的是,拆迁补偿低的极不合理
发布时间:2013-09-30 09:40:56 -
河南农村拆迁案例:屡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维权奠定基础
【事实梗概】 2011年3月22日,寒冷的冬日渐渐远去,终于迎来了万物复苏的春天。在这个农耕播种、家畜生长的好时节,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远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也为了农村的发展在新密市文昌湾社区集体土地上安装10千伏变压器,然而这本是利民的举措却因为征用集体土地而闹得沸沸扬扬。土地作为关系到村民切实利益的财产,被非法征用村民将会损失巨大利益,为此文昌湾社区村民程有福与赵兴昌委托本所赵健律师和库建辉律师代理此案,维护自身利益。 【律师办案】 办案第一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招拒,行政复议取首捷 由于此事牵涉村民众多,
发布时间:2013-05-09 10:04:56 -
维权首战,取得信息公开两连胜
2011年的年初,丛女士的房子所在的地段开始征地拆迁。和中国成千上万的拆迁户一样,丛女士很配合政府的工作,能够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是每一个拆迁户的愿望也是他们的权利。但是,事与愿违,政府给的补偿标准叫丛女士无法接受。所以,丛女士没有在补偿协
发布时间:2013-12-12 17:15:25 -
法律调查受阻,法律追责打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门
当事人李梅(化名)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潭湾社区,目前因房地产开发正面临拆迁。李女士认为政府方态度恶劣,补偿标准更是低的让人难以接受,决定依法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后,决定由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谷美玲律师具体负责此案。谷律师经
发布时间:2013-11-21 14:26:08 -
敲山震虎,国务院力推征地拆迁信息公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打造阳光型政府,其中第八项就是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可以预见,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做到:一方面,要依法做好公告、确认、听证,补偿等方面的信息公告;另一方面,要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建立高效、便捷的查询通道。征地拆迁信息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将对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产生极大的监督作用,也为拆迁征收人员的维权救济带来极大的帮助。 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把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行政行为进一步推到明处,在媒体和群众的注视下,政府势必更加循法而为,更
发布时间:2013-07-15 15:25:0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
国办发〔2008〕36号 各
发布时间:2013-03-19 13:32: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发布时间:2013-03-18 16:5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