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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市拆迁案例:住建局三败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搜索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不作为 当事人郑先生(化名)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某处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用于出租和经营,后当地政府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使当事人的房屋面临被
发布时间:2015-07-02 17:42:20 -
山东城市拆迁案例: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只回复一份合法吗
苗先生和其兄长在山东省威海市各有一处房屋。由于当地政府调整土地规划,对苗先生房屋所在地段实施拆迁。因为苗先生居住生活在香港没有办法直接处理拆迁问题,就委托其兄长代理自己去同拆迁办交涉和办理相关拆迁事宜。在协商拆迁补偿阶段,苗先生不同意拆迁办给出的补偿标准,认为过低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侵犯,身在拆迁地居住的其兄和苗先生持有相同的观点,于是兄弟二人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继续与拆迁办协商,以争取一个公平的拆迁补偿标准。但是二人认识到,要想在拆迁办那里争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不是想象的那
发布时间:2015-06-02 16:51:14 -
内蒙古农村拆迁案例:信息公开石沉大海,复议胜
【案情简介】 杨女士(化名)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郊哈林格尔乡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日子虽然过的算不上是锦衣玉食,但一家人却也过的是和睦安稳。然而,2013年9月25日凌晨4点左右,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擅自闯入杨女士家中,打破了杨女士一家平静安逸的生活。杨女士全家被拖出院外,全部房屋然被强行毁掉。慌乱之中,杨女士的第一反应就是选择报警。杨女士报警后,警察虽然派出警员出警,但也只是简单的走了走过程,并未实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突如其来的变故,导致杨女士一家生活窘迫,无所依归。时隔半年之久,杨女士一家
发布时间:2014-12-02 16:40:50 -
山西城市拆迁案例:尧都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复议取得四连胜
【案情简介】 杨先生、刘先生和刘女士等10户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的居民。这10户人家,在临汾市尧都区都有自己的房屋。由于政府征收,他们都遇到同样的事情,房屋面临拆迁。面对政府的拆迁,杨先生等10户对政府的工作一直都很配合,但是在安置补偿的问题上和政府产生了分歧。杨先生等10户都认为政府给的补偿标准很低不公平,所以同政府就房屋补偿问题产生就纠纷。面对在拆迁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政府,杨先生等10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协商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来维权,解决同政府的纠纷。经人介绍,杨先生等人
发布时间:2014-07-24 17:17:59 -
山西城市拆迁案例:尧都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复议被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杨先生、刘先生和刘女士等10户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的居民。这10户人家,在临汾市尧都区都有自己的房屋。由于政府征收,他们都遇到同样的事情,房屋面临拆迁。面对政府的拆迁,杨先生等10户对政府的工作一直都很配合,但是在安置补偿的问题上和政府产生了分歧。杨先生等10户都认为政府给的补偿标准很低不公平,所以同政府就房屋补偿问题产生就纠纷。面对在拆迁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政府,杨先生等10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协商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来维权,解决同政府的纠纷。经人介绍,杨先生等人
发布时间:2014-07-24 17:06:08 -
江苏农村拆迁案例: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政复议被要求限期履
【案情简介】 陈先生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占地面积共454 18平方米。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陈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然而,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非常不合理,5间房屋只补偿16万余元,且只同意对陈先生按2:1分配227 09平方米的安置房。陈先生认为这样的补偿实在低得无法接受,因此一直都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开发商直接向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2013年2月4日,献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裁决书,裁决按照开发商的上述不合理条件进行补偿安置,并命令陈先生限期搬离
发布时间:2014-07-24 17:01:12 -
安徽城市拆迁案例:没有相关文件不代表可逃避信息公开职责
作者:李霞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艳(化名)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因房地产开发面临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征收或拆迁的政府批文或者法律文书,还利用其亲戚将李女士的丈夫骗至拆迁办,软硬兼施、连哄带骗地让其在一纸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随即赶到的李女士借看协议之机将空白协议撕毁。李女士的丈夫也立刻反应过来,这个事件的后果很严重,虽然拆迁办口头承诺的很好,可是为什么不写在协议上?而且见李女士将协议撕毁,非常慌张地抢回那份空白协议。这次协商未果之后,拆迁办竟然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名
发布时间:2014-07-24 16:59:03 -
湖北商铺拆迁案例:信息公开答复迟延,律师助商铺小胜发改局
【案情简介】 李女士、余先生、周先生和林女士4人在湖北省汉川市各自拥有门面房,用于经营商铺,手续齐全。去年年底,拆迁办分别找到李女士等4人,在未出示任何房屋征收文件的前提下,就欲对4人的房屋进行
发布时间:2014-07-24 16:53:08 -
胜诉公告: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只回复一份合法吗
苗先生和其兄长在山东省威海市各有一处房屋。由于当地政府调整土地规划,对苗先生房屋所在地段实施拆迁。因为苗先居住生活在香港没有办法直接处理拆迁问题,就委托其兄长代理自己去同拆迁办交涉和办理相关拆迁事宜。在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阶段,苗先生不同意拆迁办给出的补偿标准,认为过低的补偿标准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侵犯,身在拆迁地居住的其兄和苗先生持有相同的观点,于是兄弟二人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继续与拆迁办协商,以争取一个公平的补偿标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争取到合理的补偿苗先生兄弟二人找到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委托资深拆迁律师崔凤荣代作为代理自己维权。 崔凤荣律师以充分的准备介入案件。在信息公开程序中,威海市发改委面对苗先生和其兄长的两份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只对
发布时间:2015-06-03 09:30:01 -
信息公开石沉大海,复议胜
杨女士(化名)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郊哈林格尔乡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2013年9月25日凌晨4点左右,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强行闯入委托人家中,将委托人全家拖出院外,然后强行毁掉了委托人的全部房屋,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杨女士报警后,警察出警后并未制止、查处违法行为。2014年5月份,杨女士慕名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征地拆迁维权团队介入该案件后,决定由首席拆迁顾问赵健律师和办案经验丰富的孙清泉律师代理该案件,两位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针对案件特殊情况迅速制定了有效的法律维权方案,随后立即着手启动了法律维权程序。在向包头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书面公开杨女士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的建设项目核准、立项文件及申报材料等信息
发布时间:2014-12-02 14:43:49 -
尧都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复议取得四连胜
杨先生、刘先生和刘女士等10户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的居民。这10户人家,在临汾市尧都区都有自己的房屋。由于政府征收,他们都遇到同样的事情,房屋面临拆迁。面对政府的拆迁,杨先生等10户对政府的工作一直都很配合,但是在安置补偿的问题上和政府产生了分歧。杨先生等10户都认为政府给的补偿标准很低不公平,所以同政府就房屋补偿问题产生就纠纷。面对在拆迁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政府,杨先生等10户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协商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来维权,解决同政府的纠纷。经人介绍,杨先生等人同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以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经过库建辉、程波和曹星三位拆迁律师的专业操作,在前面取得对尧都区政府复议的胜利以后,又取得了对尧都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的
发布时间:2014-04-29 11:43:20 -
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行政复议被要求限期履行
徐先生在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柴米村拥有自己的房屋,用于浴室经营。由于政府拆迁,徐先生的房子被在拆迁范围内,在商谈补偿的时候双方发生纠纷。徐先生没有见到过任何征地拆迁相关的文件,因而怀疑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政府公正补偿,徐先生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由首席拆迁律师赵健和资深拆迁律师邸顺红强强联手代理了此案。两位律师们根据案件事实又结合多年的拆迁维权经验和良好专业素养决定对征地拆迁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而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徐先生向淮安市政府提起复议。结果,管委会被确认违法,并被要求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此程序的胜利接下来的维权打开了局面。 了解更多拆迁维权法律专
发布时间:2014-03-31 16:45:03 -
信息公开答复迟延,律师助商铺小胜发改局
李女士、余先生、周先生和林女士4人在湖北省汉川市各自拥有门面房,用于经营商铺,手续齐全。去年年底,拆迁办分别找到李女士等4人,在未出示任何房屋征收文件的前提下,就欲对4人的房屋进行强行征收,并要求签署对拆迁户十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李女士等4人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即遭到社会力量的寻衅滋扰,4人的合法财产遭到恣意破坏。无奈之下,李女士等4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多方打探,4人与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委托赵健律师和王冠华律师协助维权。 经过两位律师的专业运作,2014年3月5日,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汉川市发展和改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 了解更多拆迁维权法律专业知识,与专业拆迁律师进行一
发布时间:2014-03-14 11:58:28 -
政府信息公开面面观
摘要:任何法律规则都有现实的局限性,在包罗万象、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法律规则的缺陷无法回避地真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六年多以来,由于人们的高度重视及我国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的权本位思想,以及现实中不同利益主体对信息公开条例理解的差异,还有条例本身的有限性,再加上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型的模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在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与运用的过程中,冲突与紧张也是必然存在的。 关键词: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信息公开条例
发布时间:2014-09-18 13: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