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案例

您的位置: 首页 > 拆迁案例 > 城市拆迁案例 > 内蒙古城市拆迁案例:住建局三败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城市拆迁案例

内蒙古城市拆迁案例:住建局三败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7-02

 

  搜索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不作为

  当事人郑先生(化名)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某处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用于出租和经营,后当地政府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使当事人的房屋面临被征收。但是,拆迁办直到上门测量也没有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明征收行为合法的文件,且给出的征收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当事人的房屋位于市中心繁华地带,且交通便利,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不断攀升,要不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当事人根本就不想搬迁,按照目前的补偿标准当事人是万万接受不了的。后来,当事人在网上看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浏览了众多案例后,深感征收中的学问大了,自己有必要聘请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于是,郑先生即刻放下手中的事情,订了机票,赶赴北京。

  一番咨询之后郑先生更加坚定了依法维权的决心,当即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本案由所内儒雅翩翩的资深主办程东胜律师和经验丰富、能力出众的曹星律师李霞律师三位悍将共同负责。在详细了解了案情后,三位律师立刻讨论决定了最佳的维权方案。首先,律师启动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程序,意在对当地征收部门进行征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调查。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便是通过邮寄方式向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公开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文件、选址意见和拆迁许可证等政府信息。当事人满怀希望地期待着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回复,然而当事人的申请却被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冷漠地搁置。在当事人苦苦等待中法定的答复期限过去了,却没有任何回复,更没有任何解释。这样的结果让当事人很是气愤,对老百姓来说官府的门槛为何如此遥不可及,来百姓的诉求难道就没有人理会吗?律师对当事人的心情表示理解,但更重要的是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2月3日就收到了三份公开申请材料,然而,直至2015年2月都未作出任何答复。基于上述事实,代理拆迁律师认为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兴安盟行政公署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三份行政复议申请,分别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当事人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行政复议,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辩称,在接到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转办单转送乌兰浩特市征收局承办答复,且乌兰浩特市征收局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的答复,同时,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多次用办公室电话拨打了申请人的电话,告知其信息公开主体属于乌兰浩特市征收局,其公开申请已转至乌兰浩特市征收局,但是申请人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然而,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而且在被行政复议之后,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当事人发出了迟到的书面答复。可惜,所有的一切已经挽回不了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违法的事实,复议机关认为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用电话告知申请人来履行政府信息法定告知义务,缺乏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支持。申请人在向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用“纸面、邮寄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而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并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至于在被行政复议后,向申请人发送的书面回复,属于延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因此,确认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针对当事人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提起的关于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两份行政复议,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干脆连答辩意见都没有提交,令人奇怪的是,反而给当事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的答复,似乎大有亡羊补牢之意,可惜为时已晚,不管是自视清高还是自知理亏,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没有提交答辩意见,至少就没有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面临败诉的结果似乎已经是预料之中的事。果然,复议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认为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未及时予以答复,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此,确认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申请违法。至此,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面对申请人提出的三个行政复议均败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显然,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违背了上述规定,而这一对法律规定的违背,是确认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依据。法律的规定已经很清晰,可众多的拆迁户依然不会用现有的法律条款来保护自己,因此,广大的拆迁户遇到类似的困难,还是应当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经验和技巧,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明智之举。

  

行政诉讼决定

 

  

内蒙古案例复议决定

 

  

内蒙古南里复议决定2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