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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丰台看丹地区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2021年北京市丰台看丹地区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拟在丰台区看丹地区:北至规划榆树庄东路,西至黄土岗灌渠,南至规划榆树庄一号路,东至规划榆树庄四号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地铁16号线工程榆树庄停车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发布时间:2022-01-25 14:06:13 -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评估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选用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评估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选用,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发布时间:2022-01-25 13:39:37 -
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给出了依据
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给出了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及奖励费标准等内容。
发布时间:2022-01-25 13:36:06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发布时间:2022-01-25 13:33:57 -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第七条 停产停业补偿期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本办法所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参考表评估确定。附表: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参考表
发布时间:2022-01-25 11:36:44 -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二)无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发布时间:2022-01-24 17:21:52 -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时间:2022-01-24 17:19:28 -
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由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取2000元。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15:34:09 -
吉林省公主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 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 案)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
发布时间:2022-01-18 15:30:06 -
吉林省梅河口市政府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梅河口市政府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规定存储到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22-01-18 15:24:56 -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15:16:32 -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供被征收人选择最大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分套调换或货币补偿,可就近选择其他房源进行安置。
发布时间:2022-01-18 15:10:01 -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1-18 15:07:14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8 14:5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