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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三条 广东省潮州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其新增加部分不予补偿。广东省潮州市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造成本价给予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6:35:56 -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第十一条 广东省兴宁市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补偿:(一)选择调换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二)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首层铺面除外)建筑面积20平方米内的,按成本价进行结算,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发布时间:2022-05-30 16:30:01 -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明确了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2021年7月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一)规划选址。(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手续。(四)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七)作出征收决定。(八)确定评估机构。(九)实施征收。
发布时间:2022-05-30 16:15:56 -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广东省兴宁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实施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6:02:16 -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规定了合法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有效期至2026年11月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二)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三)审查房屋征收项目(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五)调查、认定和处理(六)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九)房屋评估(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十一)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十三)审计结果公布
发布时间:2022-05-30 15:52:04 -
广东省《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暂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2年版
广东省《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广东省茂名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于生活居住用房(不含闲杂屋),按照核准的套内面积,由被征收人按1∶1 1的套内面积比例选择调换房;对于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用房等),按照核准的套内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1∶1的套内面积比例选择调换房。
发布时间:2022-05-30 15:25:45 -
广东省《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2022年失效,新版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阳江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增加的费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包括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二)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三)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发布时间:2022-05-30 15:07:17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八条 广东省潮州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等;( 二 )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调换标准等;( 三 ) 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 ) 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法;( 五 ) 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六 ) 奖励与补助标准;(七) 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2-05-27 16:17:22 -
广东省《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暂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3版
广东省《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中山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补偿的依据;(二)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三)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四)奖励和补贴标准;(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定方法;(六)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七)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发布时间:2022-05-27 14:59:29 -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版将于2022年9月失效,新版已开始征求意见
2017年制定并实施的《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珠府〔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9月5日失效,《《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机构改革精神调整了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和职责;修改了年度房屋征收报送和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时间;增加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概算金额、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方式和标准、申请强制执行的两种情形;明确了暂停期限可申请办理延期等内容。
发布时间:2022-05-27 14:43:30 -
广东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年最新版出炉,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广东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广东省广州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27 14:29:59 -
湖北省《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湖北省《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0㎡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 ㎡标准给予补偿,100㎡(含本数)以下的每户按3000元补偿,100㎡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8000元。住房安置补偿标准。约定房屋补偿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实有面积进行测算,测算公式为:约定补偿面积=一楼房屋面积×2+一楼以外房屋面积×1 2。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房屋基地评估价值+房屋评估价值)÷房屋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2022-05-16 15:07:37 -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于2013年公布实施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一)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二)搬迁费、过渡安置费。按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三)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四)奖励。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和搬迁的各奖励4000元,超过规定时间但未超过最后期限的奖励2000元;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价值最高不超过3%给予奖励;对选择异地安置的,按区位差异适当增加比例。
发布时间:2022-05-16 13:56:04 -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已于2019年修正2022年继续执行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4年12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发布时间:2022-05-07 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