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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4年版本
河北省《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衡水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衡水市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6层以下的不超过18个月,11层以下的不超过24个月,12层以上的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费。逾期6个月(含)以内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25%;
发布时间:2022-06-07 13:31:53 -
河北省《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9年版本
河北省《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河北省沧州市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实施征收项目的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发布时间:2022-06-07 10:53:52 -
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于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河北省保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房屋租赁;
发布时间:2022-06-06 15:19:45 -
河北省《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即将公布实施,已于2021年12月8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住建局起草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送我局审查。按照工作程序,我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修改,形成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2年1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02 15:53:48 -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6年版本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货币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货币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交付房屋时,结清差价款。
发布时间:2022-06-02 14:50:26 -
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自2021年8月10日日起施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自2021年8月10日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河北省石家庄市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遵循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 "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2-06-02 14:34:49 -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2021年出台,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做出了规范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对被征收房屋情况、房屋【住宅】【非住宅】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乙方(被征收人)搬迁期限、甲(房屋征收部门)乙(被征收人)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约定内容进行了规范。
发布时间:2022-06-02 13:29:54 -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2年版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发布时间:2022-06-01 16:29:08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18年施行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四条 广东省潮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造成本价给予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6-01 14:33:43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确定:平房按套内建筑面积1:1 3比例确定应补偿面积;两层以上(含两层)住宅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1:1 2比例确定应补偿面积。货币补偿的商业(或者非住宅)用房按应补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1:1比例确定补偿面积(含公摊面积)。
发布时间:2022-05-30 17:10:41 -
广东省《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12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完毕,即将公布实施
广东省《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佛山市征收公益事业用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产权调换,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佛山市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6:58:58 -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2年4月失效,新版已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拥有合法产权但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房屋价值,根据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6:45:02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三条 广东省潮州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其新增加部分不予补偿。广东省潮州市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造成本价给予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6:35:56 -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广东省兴宁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实施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