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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主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 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 案)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
发布时间:2022-01-18 15:30:06 -
吉林省梅河口市政府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梅河口市政府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规定存储到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22-01-18 15:24:56 -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15:16:32 -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供被征收人选择最大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分套调换或货币补偿,可就近选择其他房源进行安置。
发布时间:2022-01-18 15:10:01 -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1-18 15:07:14 -
《四川省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实施
《四川省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实施,继续坚持鼓励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除给予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各项补偿外,还享受较高的补助和奖励政策:最高给予旧房评估价30%的购房补助;给予被搬迁人5年的物管费补助;给予残疾人等困难被搬迁人关爱补助;给予每户6万元左右的搬迁奖励。
发布时间:2022-01-18 14:46:55 -
四川省绵竹市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明确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四川省绵竹市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明确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还提出,被征收人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成套型安置住房,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房款。
发布时间:2022-01-18 14:42:37 -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为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18 14:38:53 -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5年施行版本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发布时间:2022-01-18 14:27:54 -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发布时间:2022-01-18 14:16:49 -
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规定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2-01-18 14:05:0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2年现行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2年现行有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1-26 11:49:03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华社21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发布时间:2013-03-18 16:40:10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08-20 13: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