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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意见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意见,黑龙江省伊春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结合既有的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定,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回迁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被征收房屋不足40平方米的上靠至40平方米,超出40平方米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发布时间:2022-07-20 14:58:06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对住宅房屋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补偿标准等进行了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对以下方便做进行了补充:一、住宅房屋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补偿标准、二、分户安置的补偿标准、三、有规划批件但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认定和补偿标准、四、公有住房的处理、五、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六、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19 14:50:07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5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发布时间:2022-07-19 14:28:41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1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
发布时间:2022-07-19 14:07:11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自2015年7月25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第四条 原有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补偿价格。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上浮20%;原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上浮15%;原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上浮10%。
发布时间:2022-07-18 14:40:35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2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十六条 具有合法产权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确定。
发布时间:2022-07-18 14:30:42 -
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7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巴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巴彦县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结算差价的原则执行,1 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新建非住宅房屋的建安成本结算差价。黑龙江省巴彦县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还一”、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原则安置
发布时间:2022-07-18 14:07:20 -
黑龙江省《尚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9年施行版本
黑龙江省《尚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发布时间:2022-07-18 13:58:58 -
黑龙江省《五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黑龙江省《五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联系方式、住房保障资格、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以及房屋的附属物、附着物等事项组织调查登记。属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对单位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在岗职工、经济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
发布时间:2022-07-18 13:45:24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8年修订版本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搬家费和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发布时间:2022-07-18 10:39:34 -
《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第九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7-15 16:24:55 -
山西省《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8年版本
山西省《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七条 山西省晋城市对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第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发布时间:2022-07-14 14:57:23 -
山西省《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2年版本
山西省《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发布时间:2022-07-13 14:42:08 -
山西省《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6年版本
山西省《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山西省忻州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 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
发布时间:2022-07-13 10: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