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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规定了合法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有效期至2026年11月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二)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三)审查房屋征收项目(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五)调查、认定和处理(六)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九)房屋评估(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十一)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十三)审计结果公布
发布时间:2022-05-30 15:52:04 -
广东省《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暂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2年版
广东省《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广东省茂名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于生活居住用房(不含闲杂屋),按照核准的套内面积,由被征收人按1∶1 1的套内面积比例选择调换房;对于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用房等),按照核准的套内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1∶1的套内面积比例选择调换房。
发布时间:2022-05-30 15:25:45 -
广东省《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2022年失效,新版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阳江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增加的费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包括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二)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三)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发布时间:2022-05-30 15:07:17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八条 广东省潮州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等;( 二 )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调换标准等;( 三 ) 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 ) 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法;( 五 ) 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六 ) 奖励与补助标准;(七) 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2-05-27 16:17:22 -
广东省《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暂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3版
广东省《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中山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补偿的依据;(二)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三)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四)奖励和补贴标准;(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定方法;(六)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七)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发布时间:2022-05-27 14:59:29 -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版将于2022年9月失效,新版已开始征求意见
2017年制定并实施的《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珠府〔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9月5日失效,《《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机构改革精神调整了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和职责;修改了年度房屋征收报送和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时间;增加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概算金额、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方式和标准、申请强制执行的两种情形;明确了暂停期限可申请办理延期等内容。
发布时间:2022-05-27 14:43:30 -
广东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年最新版出炉,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广东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广东省广州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27 14:29:59 -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已于2019年修正2022年继续执行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4年12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发布时间:2022-05-07 10:00:16 -
湖北省《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未修改,继续沿用2016年修改版
(2012年12月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4-27 14:31:47 -
湖南省《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湖南省2020年最新版《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出炉,(一)湖南省益阳市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主体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购房补助费、寻房补助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 1,互不找补差价,另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和临时安置费。
发布时间:2022-04-15 10:44:02 -
湖南省《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年修改版现行有效
湖南省《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年修改版现行有效,湖南省长沙市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五十条 湖南省长沙市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4-14 10:20:20 -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发布时间:2022-04-14 10:17:50 -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不予补偿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不予补偿,第九条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4-13 15:55:29 -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选择货币补偿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将予以房屋价值20%的奖励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选择货币补偿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将予以房屋价值20%的奖励,第三十七条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完成搬迁的,予以原房屋面积20%的奖励;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予以原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2-04-13 15: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