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将于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⒈广东省梅州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⒉广东省梅州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被征收人应按照“面积相近”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0%。
发布时间:2022-05-31 13:31:26 -
广东省《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于2022年10失效,新版已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河源市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补偿。补偿面积超过或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河源市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包括天井、庭院、花园、滴水巷、室外厕所、斗门、烟囱等,不作产权调换,按市场评估价只给予货币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1 13:29:07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确定:平房按套内建筑面积1:1 3比例确定应补偿面积;两层以上(含两层)住宅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1:1 2比例确定应补偿面积。货币补偿的商业(或者非住宅)用房按应补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1:1比例确定补偿面积(含公摊面积)。
发布时间:2022-05-30 17:10:41 -
广东省《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12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完毕,即将公布实施
广东省《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佛山市征收公益事业用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产权调换,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佛山市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进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6:58:58 -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2年4月失效,新版已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拥有合法产权但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房屋价值,根据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6:45:02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三条 广东省潮州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其新增加部分不予补偿。广东省潮州市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造成本价给予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6:35:56 -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第十一条 广东省兴宁市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补偿:(一)选择调换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二)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首层铺面除外)建筑面积20平方米内的,按成本价进行结算,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发布时间:2022-05-30 16:30:01 -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明确了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2021年7月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一)规划选址。(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手续。(四)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七)作出征收决定。(八)确定评估机构。(九)实施征收。
发布时间:2022-05-30 16:15:56 -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广东省兴宁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实施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6:02:16 -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规定了合法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有效期至2026年11月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二)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三)审查房屋征收项目(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五)调查、认定和处理(六)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九)房屋评估(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十一)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十三)审计结果公布
发布时间:2022-05-30 15:52:04 -
广东省《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22年暂未调整
广东省《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广东省茂名市对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后临时建筑的残值予以补偿建设费,不作产权补偿(其评估结果须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核实);违规突击抢建的房屋(含简易棚、装修物)不予补偿;无国土部门核发的临时土地使用证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5:36:31 -
广东省《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暂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2年版
广东省《茂名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广东省茂名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于生活居住用房(不含闲杂屋),按照核准的套内面积,由被征收人按1∶1 1的套内面积比例选择调换房;对于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用房等),按照核准的套内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1∶1的套内面积比例选择调换房。
发布时间:2022-05-30 15:25:45 -
广东省《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2022年失效,新版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阳江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增加的费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包括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二)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三)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发布时间:2022-05-30 15:07:17 -
广东省《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最新版出炉
广东省《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惠州市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惠州市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土地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计算办法如下:(一)按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同期、同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30 14:4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