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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代理拆迁律师:梁开贵(电话:13910368757) 地点: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白云院区第三法庭 时间: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00分 索关
发布时间:2016-06-17 17:41:00 -
2016年6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征补决定 代理拆迁律师:梁开贵(电话:13910368757) 地点: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 时间:2016年6月7日上午9时00分 索关
发布时间:2016-06-02 17:08:43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八条 广东省潮州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等;( 二 )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调换标准等;( 三 ) 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 ) 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法;( 五 ) 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六 ) 奖励与补助标准;(七) 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2-05-27 16:17:22 -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村民建房应当先规划后建设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活动,适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未经批准,村民建房只能在原宅基地上建设。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和村庄规划批准后,按规划实施建设。
发布时间:2022-05-27 16:09:22 -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居民建设住宅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 广东省湛江市居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管理,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五条 广东省湛江市居民建设住宅分为新建、重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四种形式。(一)新建:指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上新建住宅。(二)重建:指按原建筑的面积、层数进行建设。(三)改(扩)建:指在原建筑基础上或不超出土地权属范围进行加层和加高等。(四)维修加固:指在不改变原层数、原面积,对住宅进行结构加固。
发布时间:2022-05-27 15:59:59 -
广东省《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2017年公布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广东省《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第三条 广东省湛江市违法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拆除。(一)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的;(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五)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发布时间:2022-05-27 15:51:50 -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基本原则(三)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更新改造及“工改工”、“工改MO”(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工改商”、“工改公服”,严控“工改居”。(四)保护城市文化,传承城市文脉,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
发布时间:2022-05-27 15:42:23 -
广东省《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施行,有效期为3年
广东省《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广东省湛江市农村宅基地的用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80平方米以下;(二)丘陵地区每户120平方米以下;(三)山区每户150平方米以下。农村宅基地所属区域的地形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发布时间:2022-05-27 15:34:16 -
广东省《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2022年正式施行
广东省《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鼓励留用地折算货币。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划分为四个等别,补偿标准如下:一类地区:赤坎区、霞山区、湛江经开区(中心城区范围),补偿标准48万元 亩。二类地区(湛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0万元的区域):坡头区南调街道、麻章区麻章镇,补偿标准40万元 亩。三类地区:坡头区(不含南调街道)、麻章区(不含麻章镇)、湛江经开区(东海岛),补偿标准36万元 亩。
发布时间:2022-05-27 15:19:57 -
广东省《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暂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3版
广东省《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中山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补偿的依据;(二)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三)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四)奖励和补贴标准;(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定方法;(六)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七)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发布时间:2022-05-27 14:59:29 -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版将于2022年9月失效,新版已开始征求意见
2017年制定并实施的《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珠府〔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9月5日失效,《《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机构改革精神调整了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和职责;修改了年度房屋征收报送和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时间;增加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概算金额、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方式和标准、申请强制执行的两种情形;明确了暂停期限可申请办理延期等内容。
发布时间:2022-05-27 14:43:30 -
广东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年最新版出炉,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广东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广东省广州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27 14:29:59 -
广东省《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9年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简称“工改商”项目),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发布时间:2022-05-27 14:18:50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于2008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广东省实施办法》自2000年1月8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发布时间:2022-05-27 14: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