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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广东广州征地拆迁维权案
委托人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拥有房屋,现面临征收拆迁,但拆迁办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过低,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其后,国土部门对委托人部分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并获得法院行政执行裁定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委托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经人介绍委托人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且聘请了程东胜、谷美玲、蔡晓仪三位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现在三位律师已经正式介入了案件的操作,第一时间制定好了维权方案,在接下来的维权过程中三位律师将会依法启动法律程序,切实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相关资讯: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广东梅州征地拆迁维权案 广东拆迁: 通过司法审查,撤销因涉密拒绝回复的双重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jinglawyer
发布时间:2016-08-03 17:38:22 -
2016年7月26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行政执行违法 代理拆迁律师:梁开贵(电话:13910368757) 地点:兴宁市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时间:2016年7月26日上午9:00 相关资讯: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广东梅州征地拆迁维权案 广东拆迁: 通过司法审查,撤销因涉密拒绝回复的双重决定 原文链接:
发布时间:2016-07-21 18:14:07 -
2016年7月27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征补决定 代理拆迁律师:梁开贵(电话:13910368757) 地点: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16年7月27日下午3:00 相关资讯: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广东梅州征地拆迁维权案 广东拆迁: 通过司法审查,撤销因涉密拒绝回复的双重决定 原文链接:
发布时间:2016-07-21 18:12:15 -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广东梅州征地拆迁维权案
卢先生在广东省梅州兴宁市拥有自留地及房屋,现面临征收拆迁。在针对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委托人自留地上的树木遭到砍伐,自留地被破坏;其后,兴宁市政府对委托人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卢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经人介绍卢先生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且聘请了梁开贵、蔡晓仪两位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现在两位律师已经正式介入了案件的操作,第一时间制定好了维权方案,在接下来的维权过程中两位律师将会依法启动法律程序,切实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发布时间:2016-06-29 17:33:43 -
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774083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资深行政诉讼与拆迁律师,京平律师事务所2017年度客户调查问卷回访满意度第一。2017、2018、2019连续三年获评“京平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誉,十五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
发布时间:2020-04-09 16:25:03 -
京平开庭公告(2016.7.25—2016.7.29)
2016年7月25日至7月29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维权团队的律师们将前往河南南阳、北京丰台、四川成都、陕西宝鸡、广东兴宁、江西新余、广东梅州、福建福州、辽宁阜新、山东济南、湖北武汉等地参加拆迁维权诉讼的开庭审理。在开庭地附近,正在遭遇征地拆迁维权难题的拆迁户可持身份证,按开庭公告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相应法庭参加庭审旁听,学习拆迁法律维权知识,欣赏精彩民告官案件审理。在庭审后有需要咨询拆迁维权事宜的,也可提前与拆迁律师预约。望遇到拆迁难题的拆迁户抓住难得的学习、咨询机会。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拨打电话010-63797888转客户部或者登录访问京平拆迁律师网 http://www.jinglawyer.com/。 (一)2016年7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案由: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2016-07-22 18:04:08 -
广东省《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1日
广东省《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旧城镇改造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政府组织实施,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后收回储备公开出让,或者通过公开方式选定项目实施主体。(二)市场主体实施改造,全部权利人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改造。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云浮市旧村庄(居)改造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方式:(一)政府组织实施。由政府负责对土地开展征收、拆迁、平整及村民住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复建安置补偿等相关工作,经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实施公开出让或者用于市政公共设施建设,
发布时间:2022-06-01 15:58:29 -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规定一户能拥有一处或多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揭阳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或拥有多处宅基地但累计占地总面积必须符合标准。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2-06-01 15:43:12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广东省潮州市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由村(居)委会落实安置用地的,原则按1:1比例安排宅基地,增加原宅基地面积的20%作为巷道配套计入安置用地总面积,对安置用地的“三通一平”费用按2 5万元 亩给予补助。广东省潮州市村(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含平房)首层,以及公厅、门楼(以建筑面积计)和天井、内埕、宅基地按1:1 2实行产权调换;二层以上(含二层)按1:1实行产权调换;住宅外飘滴水按1:0 5折算面积并给予产权调换。
发布时间:2022-06-01 15:12:21 -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一)宅基地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发布时间:2022-06-01 15:03:14 -
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自2021年6月29日实施后违法建筑处置按本意见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广东省《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第五条 不同类型违法建筑的建设时间由执法机构调查进行认定。《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处置。第六条 《潮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所指的住宅类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现状使用功能为居住的建筑物。
发布时间:2022-06-01 14:54:18 -
广东省《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广东省潮州市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涉及使用新申请宅基地的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潮农〔2020〕89号)执行。城乡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压生态保护红线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堤防、护堤地,
发布时间:2022-06-01 14:44:45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18年施行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四条 广东省潮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造成本价给予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6-01 14:33:43 -
广东省《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最新版还未发布,已于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清远市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附件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方案;青苗补偿费参照本办法附件5《集体土地农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附件6《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一》、附件7《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二》,制定具体的青苗补偿费方案。
发布时间:2022-06-01 13:4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