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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二十三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发布时间:2022-02-08 17:06:48 -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附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2022年现行有效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附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2022年现行有效,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发布时间:2022-02-08 15:12:19 -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27 10:30:27 -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27 10:18:5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22年现行有效,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1-27 09:56:53 -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27 09:47:07 -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时间:2022-01-26 13:31:39 -
《北京市密云区征收拆迁领域专项整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日施行
《北京市密云区征收拆迁领域专项整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日施行,为清理整顿规范征收拆迁领域乱点乱象,切实解决当前密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提升征收拆迁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26 09:51:50 -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
《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时间:2022-01-25 15:32:34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发布时间:2022-01-25 13:33: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1-24 16:55:24 -
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由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取2000元。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15:34:09 -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15:16:32 -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1-18 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