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
很多网友咨询这样的难题:自己农村老家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但是在城市已经购置了商品房,遇到老家拆迁时,征收方直接以“城里有房,不再需要安置”为由,压低补偿,甚至拒绝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待遇。不少当事人对此感到十分困惑,自行协商、信访均收效甚微,不知道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不知道该怎么维权。
面对“农村房子拆迁,城市有房间”这类复杂的征地拆迁纠纷,打官司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是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拥有百余人专业拆迁律师团队,深耕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多年,处理过大量“城市有房、农村老宅拆迁”“城镇户籍继承农村房屋拆迁”同类疑难案件,擅长运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合方式,帮助被征收人厘清权利边界,争取合法、足额的拆迁补偿,众多当事人通过京平律师的代理拿到了满意结果。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核心看农村房屋、宅基地权属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以被征收人在城市拥有住房作为剥夺或者缩减农村房屋补偿的理由。合法登记的农村房屋,房屋本身价值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安置方式可结合项目政策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造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即便权利人在城市另有房产,依然依法享有对农村房屋的财产权益,征收拆除该房屋必须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不得随意减免补偿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裁判精神,征收补偿遵循公平补偿原则。是否享有安置资格与房屋价值补偿需要区分看待;即便不再符合产权调换安置资格,地上房屋对应的货币补偿依然应当足额发放,不能因为城市有房就直接不予补偿。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当事人董某某,在辽宁朝阳八宝村继承取得两处办理权属证书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房屋带有院落、附属仓储棚、果树以及硬化地面。董某某家庭在城市购置有一套商品住房。当地高速建设项目启动征收,案涉两处老宅划入征收范围。
征收部门调查后知晓董某某城市有住房,便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仅按照简易重置价核算房屋建筑成本,直接扣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值;院内果树、仓储棚、硬化地面全部不予补偿;同时以“当事人城市已有住房,不需要安置”为由,完全不发放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给出的总补偿款远低于本地同地段房屋市场价值。
董某某多次和征收方沟通,反复说明农村老宅属于祖传合法房产,城市商品房和农村老宅分属两套独立财产,但征收方坚持“城里有房就不需要补偿安置”的说法,拒绝调整补偿方案。沟通碰壁之后,董某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丽娜、刘洋律师代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不合理补偿决定,判令重新依法作出补偿。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将“被征收人城市名下拥有商品房”,直接作为缩减农村老宅补偿的理由,混淆房屋价值补偿和居住安置保障两个法律概念,试图以此压低整体补偿金额。
补偿决定存在严重漏项,对院落、仓储棚、果树、硬化地面等合法附属物不予补偿,不计发搬迁、过渡安置相关补助,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前,未完整公示补偿安置方案,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法定权利,征收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法院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采纳京平律师提交全部代理意见:
被征收人在城市拥有商品房,不等于丧失农村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权益。农村老宅拥有合法权属证书,属于当事人合法私有财产,城市住房与农村老宅是相互独立财产,不能以城里有房为由扣减房屋本身对应的补偿利益。
案涉补偿决定存在补偿项目漏项,未对院内附属设施、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同时剥夺当事人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相关权益,补偿结果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征收程序存在瑕疵,未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利。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征收机关重新对董某某两处宅基地房屋,结合房屋权属、周边市场价格、全部地上附属物,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案件胜诉后,征收方重新核算全部补偿项目,当事人拿到符合法律标准的足额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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