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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梅河口市政府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梅河口市政府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规定存储到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22-01-18 15:24:56 -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15:16:32 -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供被征收人选择最大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分套调换或货币补偿,可就近选择其他房源进行安置。
发布时间:2022-01-18 15:10:01 -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1-18 15:07:14 -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5年施行版本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发布时间:2022-01-18 14:27:54 -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发布时间:2022-01-18 14:16:49 -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1-18 13:40:4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2年现行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2年现行有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1-26 11:49:03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1-26 11:47:33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05号)2022年现行有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05号)2022年现行有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1-11-26 11:40:26 -
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应使用已公布机构名录
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拆迁户协商选定,或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应当使用已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评估机构时,可以根据征收项目的规模及进度要求,对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房屋征收评估业绩等事项合理设置相应条件。
发布时间:2021-11-12 11:28:02 -
吉林省长春市机场快速路以北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8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20】398号)、《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86批次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86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16号),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03 14:23:53 -
吉林省长春市新开河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6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20】753号)、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66批次征收土地公告(【2021】第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66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第2号),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03 14:10:22 -
吉林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新开河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附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新开河西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时间:2021-08-03 13: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