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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年最新版出炉,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广东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广东省广州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5-27 14:29:59 -
广西《桂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1:2的比例进行调换,2020年执行
《桂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广西桂平市征收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符合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2的比例进行调换。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部分按第十一条确定的宅基地补偿价格50%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第十七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办证费用属本级行政可以减免的一律免收。
发布时间:2022-05-23 17:09:18 -
广西2022年最新版《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出炉
《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收集体土地不分区域、不分地类,统一按每亩336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按照附件1的标准执行。广西防城港市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2-05-23 16:55:35 -
湖北省《利川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2019年公布实施有效期5年,对无法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处罚
湖北省《利川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存在违法事实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拆除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处罚;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以非法集资、合伙建设等其它方式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依法应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发布时间:2022-05-17 11:05:46 -
湖北省《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2021年最新版规定了土地征收的15个步骤,有效期5年
湖北省《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三、土地现状调查。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编制补偿安置方案。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八、组织听证。九、办理补偿登记。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十一、落实补偿费用。十二、征地报批。十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十四、实施土地征收。十五、土地交付。
发布时间:2022-05-13 14:38:05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规定了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底线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规定的技术条款是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底线要求,《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适用于一、二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第九条 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第十一条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190mm,砖墙不应小于240mm。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
发布时间:2022-05-11 14:27:06 -
江西省《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农民公寓房安置管理办法》确定了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江西省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规定:主房补偿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计算,补偿单价按货币补偿价单价计算。被征收主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人均60㎡的标准确定补偿面积,但补足部分的补偿按货币补偿价扣除建筑成本价1600元 m2计算(每两年修正一次)。江西省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公寓房安置规定:原则上一栋主房作为一个被征收主户,农民公寓安置房最高还房面积限额为360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2-05-11 11:44: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布时间:2022-05-09 14:22:19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最新版2022年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08年版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布时间:2022-05-07 10:43:50 -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已于2019年修正2022年继续执行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4年12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发布时间:2022-05-07 10:00:16 -
湖北省《武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最新版即将发布,已于2022年2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新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新要求,规范全市征地行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所需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武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规章立法工作(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武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7日。
发布时间:2022-04-27 15:09:54 -
湖北省《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未修改,继续沿用2016年修改版
(2012年12月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4-27 14:31:47 -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确定了湖北省土地征收程序从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开始到土地交付一共15步,于2020年施行有效期5年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三、土地现状调查。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编制补偿安置方案。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八、组织听证。九、办理补偿登记。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十一、落实补偿费用。十二、征地报批。十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十四、实施土地征收。十五、土地交付。
发布时间:2022-04-27 10:13:49 -
《北京市东城区旧城平房翻改建标准、程序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平房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须向规划局申请批准
《北京市东城区旧城平房翻改建标准、程序和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北京市东城区旧城内平房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但房屋修缮中的大修、中修、小修、综合维修除外。第六条 旧城内启动平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须依法向规划分局申请批准。第十七条 旧城平房区的建设工程,需就拟建范围内的现有建筑是否具有保护价值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能研究其建设方案,确定规划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2-04-25 15: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