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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
上海市《松江区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坚持依法征收,保障公共利益。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科学把握公共利益需要,在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前提下,项目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有序组织完成征地前期工作,方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拟征收集体土地。
发布时间:2022-06-09 14:33:02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8年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次修正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发布时间:2022-06-09 11:14:12 -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鼓励棚户区改造就近异地安置,将于2022年失效
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三、鼓励就近异地安置(一)征收住宅类房屋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原地产权调换或就近异地安置。3、就近异地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政府安排的就近异地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与异地安置房等价值部分,可按政府限定价结算,因房屋不可分割超出部分可按优惠价结算,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限定价由辖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70%的原则确定,优惠价可参照成本价格确定。
发布时间:2022-06-02 15:27:56 -
广东省《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参与旧厂房改造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已于2020年12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广东省中山市参与村企合作旧厂房改造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资金能力;(二)涉及连片综合改造的,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应当具备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三)自身或其控股子公司应具有工业园区开发经验或曾作为“三旧”全面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四)近3年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系统没有不良记录;
发布时间:2022-05-31 15:55:51 -
广东省《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参与旧村庄旧城镇的企业注册资金不能低于5亿,已于2020年12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广东省中山市参与旧村庄旧城镇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亿元(以验资报告为准);(二)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国家住建部颁发的资质证书为准);(三)自身或其控股子公司近5年内作为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改造主体,或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并竣工面积累计达到200万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2-05-31 15:40:05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广东省惠州市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过渡期安置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除上述补偿外,对于符合房屋置换条件但自愿放弃房屋置换且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权利人还享有放弃安置房一次性奖励。
发布时间:2022-05-31 14:07:36 -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规定了合法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有效期至2026年11月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二)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三)审查房屋征收项目(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五)调查、认定和处理(六)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九)房屋评估(十)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十一)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十三)审计结果公布
发布时间:2022-05-30 15:52:0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22-05-30 11:06:23 -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基本原则(三)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更新改造及“工改工”、“工改MO”(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工改商”、“工改公服”,严控“工改居”。(四)保护城市文化,传承城市文脉,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
发布时间:2022-05-27 15:42:23 -
湖北省《仙桃市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湖北省《仙桃市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不符合仙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消除违法建筑对规划造成的影响的,依法依规拆除;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法依规拆除;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对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依法依规拆除;
发布时间:2022-05-17 11:14:43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最新版已于2022年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超过下列用地面积标准:(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二)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5-07 10:21:43 -
湖北省《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2022年最新版暂未公布,将继续沿用2018年版
《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规定湖北省黄石市根据不同情况,对没收建筑物可以采取拆除、保留两种方式进行处置。(一)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拆除:1 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性质不符的;2 房屋建筑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3 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4 其他认定必须拆除的情形。没收建筑物拆除后,对违法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应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进行收储。
发布时间:2022-04-29 10:09:23 -
湖北省《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最新版已于2018年发布有效期5年,违反规划拆除不违反没收
《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四条 湖北省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第八条 湖北省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第六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加盖土地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
发布时间:2022-04-27 16:18:16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暂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1年修改版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发布时间:2022-04-27 14: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