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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29日实施
第十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驻政〔2017〕48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执行。
发布时间:2023-05-26 15:54:15 -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6月28日生效实施
(1)房屋、简易房、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的补偿方式:按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补偿重置价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3-04-27 15:08:07 -
广西《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7月9日起实施
房屋拆迁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所占土地按本办法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27 14:30:56 -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
选择商品住房安置,采取每征收1亩水田(指土地承包证确认登记地块为水田为准,下同)安置35㎡(毛坯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商品住房的方式安置。商品住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本集体被征收土地区域内或附近集体区域的商品房
发布时间:2023-04-27 14:28:18 -
《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2021年修订)》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至今未公布实施
(一)征地补偿标准:廉州镇为一类区域,征地补偿总额为5 52万元 亩,其他乡镇均为二类区域,征地补偿总额为5 1万元 亩。(二)在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基础上,按征地面积给予清场奖励费用5000元 亩,各涉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在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组(或指挥部)限定时间内完成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并完成清场,由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并直接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征地搬迁成本。
发布时间:2023-04-25 15:08:59 -
广西《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一)补偿安置方式1 廉州镇辖区县城周边范围,实行定点安置结合评估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2 廉州镇辖区县城周边以外范围,继续按合政发〔2016〕106号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发布时间:2023-04-25 14:55:16 -
广西《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一)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征收土地拆迁合法的住宅地、地上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按照征收时评估价(根据房屋位置、建设年限、装修情况、成新率等)对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再回建安置。评估程序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3-04-04 14:01:48 -
广西北海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自2016年2月29日起施行2023年现行有效
(1)每户宅基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多处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全额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60%补偿。(2)每户宅基地面积超出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房屋按评估价95%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12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价的55%补偿。
发布时间:2023-03-30 15:38:13 -
广东省《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最新版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方式包括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发布时间:2023-03-14 13:31:25 -
新版湖南省《衡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自2022年7月26日起施行
新版湖南省《衡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选择提供安置房的,以拆迁合法住房面积按1:1补偿安置房面积,被拆迁房屋装修按附件2规定的标准补偿。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补偿标准10%以下(含10%)的,由被拆迁人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发布时间:2022-12-21 16:32:50 -
陕西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意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自2022年6月10日起生效
陕西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实施意见》《乾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
发布时间:2022-12-08 15:48:53 -
陕西省《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陕西省《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旧厂区原厂址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按照市场化模式,由市、区具有土地开发职能的机构实施,补偿标准由土地开发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按照实际土地出让收入不高于35%的标准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储、政府奖励、搬迁补助、安置职工等。对按期或提前腾交土地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2-12-07 13:48:11 -
新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第十三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2-06 15:27:38 -
新版湖南省《泸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自2022年6月22日起施行
新版湖南省《泸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实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1 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拆迁的合法房屋,参照同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值评估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2022-11-16 16:0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