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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条 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违法建设。
发布时间:2023-03-14 13:38:29 -
陕西省《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新版未施行,2017年失效版可做参考
陕西省《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视为有效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其补偿标准为房屋的重置价减去折旧。第十五条 宅基地的补偿:征收时一般按0 25亩计算,每院补偿20000元(有国土资源部门权属证明文件的以文件中确定的实际面积计算;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在征收该宗集体土地时,宅基地不再重复补偿。
发布时间:2022-12-08 15:29:32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对选址地块上建构筑物予以拆迁补偿、开展地块清表工作,但不予平整。选址于本村域范围内的,无征地补偿款、缴纳社保等,选址于本村域范围外的,按新征地处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产业规划情况及项目引进情况,选择实物留地的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发布时间:2022-11-01 15:52:55 -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新版本即将发布
《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珠府〔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9月5日失效,1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10-24 14:35:08 -
广东省《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于2017年01月20日完成修订公布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2022-10-24 14:31:24 -
福建省《厦门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2年即将失效
福建省《厦门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福建省厦门市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福建省厦门市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情况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发布时间:2022-10-11 11:27:06 -
福建省厦门市《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自2019年3月26日,有效期5年
福建省厦门市《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福建省厦门市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为:思明、湖里两区每月每平方米30元,海沧、集美两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同安、翔安两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发布时间:2022-10-11 11:22:39 -
浙江省《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的,可采用迁建、公寓、货币或产权调换等补偿安置方式。其中选择迁建、公寓、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我县农村私人建房政策及政府保障房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2-09-29 16:53:49 -
浙江省《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但是,《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布时间:2022-09-27 15:55:49 -
河南省《新乡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2023年启动10个城中村和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河南省《新乡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2022年。加快推进九龙华府、凤凰名都、煤田地质三队等棚户区和杨岗、东王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重点区域和老城区7个城中村、10个棚户区改造项目。2023年。启动重点区域和老城区10个城中村、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发布时间:2022-09-07 15:46:51 -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上浮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新乡市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上浮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河南省新乡市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补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房屋价值上浮10%奖励的基础上,再按货币补偿款中用于购房款的10%的比例给予奖励。
发布时间:2022-09-07 15:30:20 -
河南省《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遵循群众自愿原则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河南省《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自主安置。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发布时间:2022-09-06 15:14:44 -
四川省《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即将失效
四川省《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在规定建筑面积内的房屋,由土地征收部门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对房屋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予以安置。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由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予以合法性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和安置;调查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8-16 13:27:22 -
四川省《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3月21日起施行,2022年即将失效
四川省《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及奖励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讯、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策性补贴;签约搬迁奖励。
发布时间:2022-08-12 16: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