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已于2017年进行修订,2022年未调整
安徽省《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修订)》第十二条 安徽省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一)个人不缴费,也未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220元。(二)个人不缴费,但按规定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每人每月发基础性养老金240元。(三)个人缴费(分3600元、7000元、10800元三个档次)但不缴纳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待遇分别为每人每月260元、300元、340元(其中对应的基础养老金为230元、240元、24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0元、60元、100元)。
发布时间:2022-06-21 13:37:56 -
安徽省《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13年版本
安徽省《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淮北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取得用地方式等因素,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型普通房屋市场价格确定。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淮北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普通住宅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市区城中村房屋按照宅基地面积1:0 8返还(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
发布时间:2022-06-21 13:22:02 -
《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严禁随意撤并村庄、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自2022年5月23日起实施
《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发挥村庄规划指导约束作用,确保各项建设依规有序开展。建立政府组织领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发布时间:2022-06-21 09:31:33 -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城市更新主要包括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危旧房及老旧厂房改造,自2022年3月3日起施行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更新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 城市更新主要包括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及老旧厂房改造提升、城市生态修复、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城市安全韧性建设、新城建提升、城市风貌塑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工程,逐步调整优化城市结构、功能和布局,全面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发布时间:2022-06-17 13:50:50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最新版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1年3月1日施行版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发布时间:2022-06-16 13:34:07 -
安徽省《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三十六次会议予以批准实施
安徽省《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条《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发布时间:2022-06-16 13:27:33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发布时间:2022-06-16 10:05:18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于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2-06-15 13:28:16 -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2-06-15 13:20:08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要保障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三旧”改造工作要关注民生,正确处理好“三旧”改造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明晰产权,切实保障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分配和平衡机制,调动原土地使用权人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
发布时间:2022-06-15 10:39:13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自2009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报经批准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发布时间:2022-06-15 10:22:13 -
《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附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和老旧小区改造流程以及资金支持政策
《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以适应居民不同生活需求为出发点,重点实施基础类改造,突出补齐功能性设施短板,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完善类改造和提升类改造,对老旧小区改造中符合相关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对象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对需支付老旧小区改造个人出资费用的生活困难人员等,给予相应临时补助或送温暖慰问补助。
发布时间:2022-06-14 15:40:34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要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发布时间:2022-06-14 14:15:11 -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规划、土地、调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1年12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规划、土地、调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8194;& 8194;《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规划、土地、调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根据《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实施的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项目。
发布时间:2022-06-13 14: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