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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西《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广西南宁市房屋搬迁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计算房屋搬迁费。(一)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 平方米)及误工费(每户1000元 次),均按2次支付。(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费(23元 平方米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计算),按2次支付。(三)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发布时间:2022-07-29 15:06:48 -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81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二)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发布时间:2022-07-26 14:37:04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改造范围是建成使用20年以上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改造范围。建成使用20年以上、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和有维修使用价值的楼房。具体标准由市(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黑龙江省老旧小区改造应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改不改、怎么改由业主自主决策。对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已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纳入改造规划的老旧小区,应当予以优先改造。
发布时间:2022-07-15 16:17:22 -
山西省《长治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改造建成于2000年以前失养失修设施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山西省《长治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长治市老旧小区改造重点改造城市或县城(城关镇)中建成于2000年以前、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在此次改造范畴。
发布时间:2022-07-14 14:51:34 -
安徽省《天长市城市规划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规定了货币补偿计算方式,产权置换按人均65㎡进行安置
安徽省《天长市城市规划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安徽省天长市货币化安置价款的确定: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安徽省天长市产权调换安置标准:按认证安置人口人均65 ㎡进行安置,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3、楼层安置价格: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发布时间:2022-07-05 11:16:09 -
安徽省《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已于2021年公布实施
安徽省《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七条 安徽省淮南市征收住宅房屋,在征收地块范围内实行就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第二十条 安徽省淮南市征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加上室内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发布时间:2022-07-04 14:27:42 -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2-06-27 16:50:19 -
安徽省《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2022年未调整将继续沿用2013年版本
安徽省《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十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安徽省蚌埠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 亩执行。(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6-27 11:27:59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自2009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并报经批准后,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发布时间:2022-06-15 10:22:13 -
《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和处理的,适用《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办法》。第七条(协调达成一致)经协调,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补偿人达成一致的,签订补偿协议,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工作终结。
发布时间:2022-06-10 10:40:30 -
《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程序做出了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上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涉嫌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予以立案。第三章 程序、第九条(立案)、第十条(确定承办人员)、第十一条(执法公示)、第十二条(调查职权和措施)、第十三条(证据和取证要求)、第十四条(询问调查)、第十五条(现场勘测)、第十六条(评估鉴定)、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第十八条(调查终结)、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
发布时间:2022-06-09 10:18:42 -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一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十四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前款规定的上海市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第十五条(建制不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本条规定的上海市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发布时间:2022-06-08 15:28:01 -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
广东省《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广东省潮州市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由村(居)委会落实安置用地的,原则按1:1比例安排宅基地,增加原宅基地面积的20%作为巷道配套计入安置用地总面积,对安置用地的“三通一平”费用按2 5万元 亩给予补助。广东省潮州市村(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含平房)首层,以及公厅、门楼(以建筑面积计)和天井、内埕、宅基地按1:1 2实行产权调换;二层以上(含二层)按1:1实行产权调换;住宅外飘滴水按1:0 5折算面积并给予产权调换。
发布时间:2022-06-01 15:12:21 -
为了合理补偿,拆迁谈判时一定不要说这几句话
拆迁谈判是很多拆迁办一定会面临的境况,此时怎么样的应对是很多的拆迁户很头疼的事情,甚至有点手足无措。追究这个问题产生的根源,有以下几点。第一,拆迁户对于拆迁的不了解,很多的拆迁户一生也许就遇到一次拆迁,这就是一个天然很陌生的领域。第二,现在拆迁确实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很多暴力拆迁等新闻见诸报端,流血甚至死亡已经成为拆迁的代名词。很多拆迁户第一次听到拆迁的时候,先产生的不是改善居住环境的喜悦,而是补偿会不合理的担忧。第三,拆迁办有很多是有行政机关参与其中,百姓又产生一种天然的畏惧心理。这几种心态进行一个综合的作用,拆迁谈判的时候,很多的拆迁户就不知道该怎么样应对了。为了大家的合理补偿,今天拆迁律师就来为你支支招,告诉你拆迁谈判的时
发布时间:2016-07-13 14: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