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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昌县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遂昌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遂政发〔2018〕10号)文件不再执行。
发布时间:2023-05-26 15:32:38 -
浙江《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自2018年11月16日起施行,2023年未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补偿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等多种安置途径。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补偿人。货币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提供迁建用地和费用,被补偿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发布时间:2023-05-26 14:55:51 -
浙江《宁海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2023年现行有效
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3-05-26 14:25:30 -
广东《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2023年未调整
《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所称的城区是指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辖区范围,未含潮安区范围。潮安区、饶平县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和自身实际,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25 16:08:54 -
广西《龙州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执行的有关补偿标准与本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发布时间:2023-05-24 13:39:59 -
广西《合山市更新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自2021年3月11日起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合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17〕9号)终止执行。
发布时间:2023-05-23 15:26:40 -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新版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邮箱:duan_ghg@163 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09 14:00:46 -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2023年现行有效
第二十一条& 8194; 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2《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项目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 8194;
发布时间:2023-05-09 13:56:29 -
广西《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7月9日起实施
房屋拆迁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所占土地按本办法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27 14:30:56 -
广西《桂平市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和附着物补偿安置标准(2022年修编)》自2022年9月27日起实施
第八条征收具有合法手续(如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等)的各类产业用房、房屋或者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房屋,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下列标准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25 15:13:14 -
广西《岑溪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实施
第九条补偿后的青苗、果树、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收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清理。
发布时间:2023-04-25 14:43:47 -
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相关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八条& 819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2762元 亩·年执行,地上青苗或地上附着物参照征收土地的相关标准进行补偿,由租占用单位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发布时间:2023-04-21 14:09:35 -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的主体部分补偿,见附件4。(二)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装修装饰补偿,见附件4、附件5、附件6。(三)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补偿。被征收有证房屋或唯一住房的房屋,自行安排宅基地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有关规定,按350元 平方米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04 15:28:05 -
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23年未做调整
我县辖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按原获批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04 1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