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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谈:不可小视的拆迁裁决
政府依据生效的拆迁裁决强拆房屋,是否合法? 首先,京平拆迁律师给大家普及一下拆迁裁决是个什么文件,这个文件的作用是什么? 拆迁户如果收到《拆迁行政裁决》、《补偿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其中一份文件,就意味着拆迁户不签安置补偿协议也没关系,政府等该文件生效后,申请法院强拆其房屋(法律依据见文末)。 看到这里,许多拆迁户又陷入到深深的绝望当中,本想着只要跟政府耗着不签协议,他们的违法强拆行为就是违法的,竟然还有合法的司法强拆。大家先别急,我将用一个案例说明
发布时间:2016-12-23 16:46:23 -
别被拆迁评估报告骗了,你房子的真实价值远不止这些!!!
自己的房子到底值多少钱?我们平常可能根本不会去想这个问题,但是遇到拆迁进行补偿的时候,你心里必须有个谱,自己祖祖辈辈住的房子到底值多少钱?这样至少在拿到拆迁评估报告单的时候不会被本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款蒙蔽而盲目签字。我国的土地性质只有两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以也就相应有城市房屋、农村房屋,它们的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包括项目都是不一样的
发布时间:2016-11-02 10:21:09 -
司法强拆就一定合法吗?
实践中,很多拆迁户火急火燎的给我们打来电话,家里房子被违法强拆了,还能拆迁维权吗?我们接到这样的电话,首先是平复被拆人的焦躁的内心,虽然我们知道房屋无论是被什么原因被违法强拆的,维权都会变得异常困难,但我们也秉承一个原则,不放弃为任何一个找到京平的拆迁户,也不会因为案情的复杂与困难轻易的浇灭拆迁户心中那一丝仅存的希望。
发布时间:2016-10-24 11:05:51 -
怎样渡过违法强拆难关?拆迁律师教你放大招!
问题一:怎样应对司法拆迁?司法拆迁作为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手段而被法律予以确认,所以,其作为拆迁办的撒手锏自然不会放着不用。2011年国务院590号令对于违法强拆的情形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废除了行政违法强拆,但是保留了司法强拆。面对法律关于违法强拆的规定,拆迁户要想在签订满意的拆迁补偿协议前保住房屋,阻止拆迁办司法强拆,确实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实现,那么拆迁户该怎么应对呢?
发布时间:2016-12-15 11:14:13 -
福建城市拆迁案例:有力回击,征收决定和复议决定被双撤
陈女士一家生活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其合法房屋被纳入行政机关XX项目征收范围之内,因陈女士的合法预期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补偿安置标准差距较大,陈女士从未与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委托XX公司在估价时点2013年11月15日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对陈女士的房屋评估报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陈女士。但是在2015年4月10日,陈女士才收到被告仓山区政府作出的XX号《决定书》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面对强大嚣张的拆迁办,多方协商未果之后。陈女士明白只有法
发布时间:2016-11-09 17:53:16 -
农村拆迁案例:撤销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有多难?
今天我们来讲讲拆迁维权过程中,如何打掉拆迁办已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实践中,征收补偿决定的下达必然以征收补偿决定为前提做出。那么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决定已经公告的情形下,如何打掉因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也就成为拆迁维权的一大难点之一,而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生动的案例来解析如何推翻已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2016-10-18 17:53:21 -
《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安置。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迁用地的区片价和房屋的等级、结构、建造年份、装修状况、房屋成新等确定房地产评估价值。道路代征用地,按该地块的地籍评估价值的60%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2023-07-07 14:53:09 -
《玉环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发布时间:2023-07-07 14:33:20 -
《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县城严控区范围内被征地房屋用途为住宅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独立式住宅房屋,除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房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之外的被补偿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时,平均层数不足三层的,按照一层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三计算补偿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为上浮的建筑面积,下同)。
发布时间:2023-07-06 14:46:06 -
《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
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发布时间:2023-07-06 14:02:28 -
广东江门市《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自2020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16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16〕32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3-07-05 13:53:33 -
安徽省《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符合“一户一宅”且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面积,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发布时间:2023-07-05 13:49:53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23年现行有效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发布时间:2023-06-01 15:45:44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29日实施
第十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驻政〔2017〕48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执行。
发布时间:2023-05-26 15: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