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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以一户一人1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保障,每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按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安置面积。
发布时间:2023-07-07 14:29:43 -
《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梧桐街道、开发区(高桥街道)、乌镇镇等3个镇、街道所属行政区域,以及隶属凤鸣街道由开发区托管的行政村,在主城区(绕城公路内)及乌镇大道科创集聚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安排迁建安置点;在主城区及乌镇大道科创集聚区规划范围外,实行迁建与公寓组合安置、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三种安置形式。
发布时间:2023-07-06 14:14:53 -
安徽省《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符合“一户一宅”且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面积,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发布时间:2023-07-05 13:49:53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23年现行有效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后,其余部分作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发布时间:2023-06-01 15:45:44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29日实施
第十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决定》(驻政〔2017〕48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执行。
发布时间:2023-05-26 15:54:15 -
浙江《台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自2018年11月16日起施行,2023年未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补偿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等多种安置途径。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补偿人。货币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提供迁建用地和费用,被补偿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发布时间:2023-05-26 14:55:51 -
广东《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2023年未调整
《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所称的城区是指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辖区范围,未含潮安区范围。潮安区、饶平县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和自身实际,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25 16:08:54 -
浙江省《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自2020年10月15日施行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易地统建安置三种基本安置方式,原则上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剩余部分允许调整为货币安置,但剩余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30%。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的,不再享受申请宅基地建房权利。
发布时间:2023-05-25 14:27:48 -
广西《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
(一)被搬迁人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单元式多层公寓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申购(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购买价格按成本价计。(二)被搬迁人按规定申请安排回建地的,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与安排回建地面积相等的,不予补偿;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与安排回建地面积多出的部分,每平方米补偿800元;安排回建地面积比被搬迁房屋土地使用证面积多出的部分,被搬迁人补交每平方米800元。
发布时间:2023-05-24 14:22:14 -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6月28日生效实施
(1)房屋、简易房、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的补偿方式:按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补偿重置价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3-04-27 15:08:07 -
广西《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7月9日起实施
房屋拆迁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补偿,房屋所占土地按本办法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27 14:30:56 -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2年10月13日起施行
选择商品住房安置,采取每征收1亩水田(指土地承包证确认登记地块为水田为准,下同)安置35㎡(毛坯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商品住房的方式安置。商品住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本集体被征收土地区域内或附近集体区域的商品房
发布时间:2023-04-27 14:28:18 -
广西《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819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或者个人。第十九条& 819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后,为解决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需要预留建设用地的,按照全州县现行的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3-04-21 14:07:29 -
广西《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4年4月29日印发即将进行修订,2023年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桂林市城区分区域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1)测算。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 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 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 1至0 4倍确定。
发布时间:2023-04-20 1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