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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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胜诉

【安徽房屋征收案例】房子被拆3年没补偿,两次败诉后最高法再审,责令限期履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10-09
【安徽房屋征收案例】房子被拆3年没补偿,两次败诉后最高法再审,责令限期履行
 
出嫁女征收安置维权案例(阿珍案)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案件结果: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当地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阿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一、案件概况
 
阿珍户口登记在本村,婚后丈夫、儿子也落户该村,在村内建房居住十几年。当地启动征收,房屋被拆除,但征收部门以“出嫁女不算安置人口”为由,拒绝给予补偿安置。案件历经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没有放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法指令再审,成功改判。
 
二、案件时间线
 
1995年:阿珍登记结婚,户口迁入村里,长期在本村生活
 
1997年:用自留地调换地块,建设三间二层楼房
 
2005年:一家三口入住该房屋,后续持续修缮居住
 
2014年起:新城建设项目启动,土地征收,案涉房屋划入征收范围
 
2017年12月:民事判决生效,确认阿珍一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分配土地补偿款15万余元
 
2018年9月:房屋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被拆除,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房屋评估款16.8万元留存于征迁部门账户
 
2019年2月:EMS书面申请征迁部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对方签收后无答复
 
2019年: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诉求
 
2020年: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
 
2023年:再审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责令限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三、本案三大难点
 
难点1:身份关——出嫁女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当地安置政策认定安置人口标准为“三有一长期”:长期居住在征迁范围、有合法户籍、有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迁部门抗辩:阿珍出嫁后没有参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没有承包地,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纳入安置人口,以“嫁出去的姑娘”否定其居住与户籍事实。
 
难点2:房屋关——无产权证,房屋权属认定争议
 
阿珍没有房产证、建房审批手续。征迁部门主张房屋产权人为阿珍父亲,阿珍仅为借住,不属于产权人,不能享受安置。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对房屋建造、份额存在争议,多名亲属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
 
难点3:时间关:一、二审全部败诉,维权路径几乎被阻断
 
2019-2020年连续两次败诉,多数当事人会选择放弃,但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仍可继续推进。
 
四、办案策略:破解三道难关
 
依托生效民事判决锁定集体成员身份(核心)2017年民事判决已经确认阿珍一家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行政审判应当尊重,直接推翻征迁部门“阿珍不是本村人”的主张。
 
引用征迁方自身政策文件作为证据调取当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对照政策条文:长期居住、本村户籍、拥有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安置人口。阿珍完全满足政策列明条件。
 
以土地管理法原则兜底保障征收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房屋拆除后,征收补偿安置义务不会自动消灭。再审采纳该法律逻辑。
 
五、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阿珍户籍一直在本村,丈夫、儿子均落户本村;生效民事判决确认阿珍夫妻在村内建房、长期居住,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使用集体土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必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权,落实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
 
再审作出实体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当地在判决生效60日内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本案不是发回重审,直接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职。
 
六、案件复盘要点
 
用好已决事实证据: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证明力强,效力高于证人证言,本案民事判决是案件翻盘关键。
 
避开对方预设战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纠缠有无承包地,将争议焦点锁定在户籍+长期居住+生效裁判确认的成员身份。
 
完整走完法定救济程序:一、二审败诉不等于案件终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争取最高法指令再审机会。
 
对方政策文件是有力武器:征收安置文件由征收机关制定发布,可直接对照条文,核验当事人是否符合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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