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全文整理
家门口的集体土地房子,还没拿到省级征地批文,当地直接按国有土地流程启动征收了。
80多户签了协议,房子拆了一半,项目已经推进到尾声,这时候告,还能赢吗?
我们从一审打到高院,高院改判了:对集体土地的征收部分,确认违法。
案件档案
审理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云南某县某地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陈婉枫、刘丽薇律师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确认案涉征收决定针对四位上诉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部分违法。
案情梳理:一半已经拆了,我们接了这个硬案子
这个项目是古城北门片区提升改造,说是要打通文物周边消防通道、改善河岸安全,初衷是公共利益没错。
但问题出在程序上:我们当事人四家的房子,都在集体土地上。当地没走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也没拿到省级政府的征地批文,直接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发了征收决定,就要拆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征收决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但以“项目已经拆了一半,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为由,整体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
我们当事人不服:我们的集体土地,明明程序违法,为什么要捆绑着一起认?上诉到高院。
这个案子最难在哪儿?
项目已经推进大半,撤销的现实基础几乎没有。
我们接案的时候,已经有52户拆完了,补偿款发了五千多万,置换了几十套房子。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以“撤销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只确认违法不撤销,想要纠正针对我们当事人的错误判决,难度很大。
一审已经判了“整体违法”,我们为什么还要上诉?
很多人不理解:一审都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了,你们还上诉干嘛?
但我们看判决书发现不对:一审把整个征收决定都确认违法,可征收范围里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国有土地部分的征收程序没问题,错就错在针对集体土地的部分没批文、走错了程序。我们要的不是“整体违法”,是明确指出:针对我们集体土地的征收就是违法的,这才能为后续索赔打下基础。
公共利益的帽子扣下来,怎么破?
对方一口咬定,项目是为了古城保护、公共安全,就算有点程序问题,也不能动已经推进的项目。我们要在公共利益的框架里,还能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和公共利益对立,这个分寸很难把握。
我们怎么打的?只抓一个核心:程序错了就是错了
开庭我们没扯别的,就盯着《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简单说,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先拿到省级以上政府的批文,才能启动实施征收。你现在没批文,直接走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个错不能因为项目推进了就变成对的。
我们也认可项目本身是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不能成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挡箭牌——错的就是错的,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部分,必须确认违法,这才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我们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至于“已经推进大半不能撤销”,我们认可这个现实,但不代表我们要接受“错的也必须忍”——确认违法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也是后续申请赔偿的基础。
高院怎么判?我们的观点全部被采纳
高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二、确认当地作出的《征收决定》中,针对四位上诉人集体土地房屋进行征收的部分违法。
高院在判决里写得很清楚:
当地在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对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涉项目确实是公共利益,也不具备撤销的现实基础,但一审判决确认整个征收决定整体违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改判;
只针对违法的部分——也就是集体土地征收部分——确认违法,这才是正确的裁判。
京平深度复盘
集体土地征收,一定要先看有没有批文。
这是最核心的程序门槛。没有省级以上政府的批文,任何单位都不能动你的集体土地房子,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哪怕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程序错了就是错了。
项目拆了一半,不代表你只能认。
很多人说“都拆成这样了,告也没用”,不是的。哪怕不能撤销整个项目,你依然可以要求法院确认针对你的征收部分违法,拿到这个确认判决,就是你后续要赔偿、争取合理补偿的基础。
一审判决不对,该上诉一定要上诉。
本案一审已经确认“整体违法”,看起来好像赢了,但其实没摸到我们真正要的点——只有明确了哪部分错了,才能真正维护我们的权利。诉讼不是为了要一个“违法”的虚名,是要实打实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
这个案子再一次印证:哪怕对方已经把项目推进得差不多了,哪怕一审已经判了,只要你坚持找对了法律点,高院依然会纠正错误,维护你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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