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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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谁给你的权力,替我的房子定补偿?法院:越权,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9-28
【福建·福州】谁给你的权力,替我的房子定补偿?法院:越权,撤销!
 
国有土地房屋被强拆,却按集体土地标准补偿?这份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
 
房子被拆了,法院也确认拆得违法了,接下来该谈赔偿了吧?可等来的不是赔偿决定,而是一份《行政补偿决定书》:按集体土地征收的标准,给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算了笔补偿账。
 
两个问题摆在那里:房子明明是国有土地上的,凭什么按集体土地的标准算?作出决定的机关,又有没有这个权力?
 
这篇文章,我们从一份判决说起:看一份“张冠李戴”的补偿决定,是怎么被撤销的。
 
案件档案
 
本案由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三位共有人(化名),按份共有某街道某号房屋,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长期用于出租经营。►被告:某街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律师►裁判结果:撤销被告于2022年1月4日向三原告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书》。
 
一场被反复拉长的维权
 
2017年5月20日:两名共有人与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其中一名原告未签字,事后也未追认。
 
2017年12月1日:房屋被强制拆除。
 
2019年: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9年11月:未签协议的原告向被告邮寄申请行政赔偿,对方签收后,一直未作答复。
 
2020年: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责令被告限期赔偿;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赔偿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法院应当直接判令赔偿,不必要求赔偿请求人再等一纸决定。
 
2022年1月4日:赔偿案重审期间,被告以“未签字、未追认”为由撤销原补偿协议,并于同日向三原告作出被诉《行政补偿决定书》;法院据此中止了赔偿案件的审理。
 
2022年2月:三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这份补偿决定。
 
难点在于四个“错位”
 
这个案子难,难在四个地方。
 
第一,维权线路被“中途换题”。强拆违法已经确认,赔偿案也已启动,却因发回重审给了对方一个空档——一份补偿决定突然出现,赔偿案被迫中止。维权的主线,差一点被带偏。
 
第二,依据“张冠李戴”。房子是国有土地上的,对方却搬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和补偿安置方案来算账。依据的对象都不对,补偿标准自然明显偏低。
 
第三,主体越权。作出补偿决定的,只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无论国有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它都不具备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
 
第四,证据甄别量大。双方提交的证据加起来近三十份,要逐份辨明哪些与本案有关、哪些是“拿错剧本”,稍有疏漏,方向就会跑偏。
 
先把“谁有权”问清楚
 
我们的破局思路,是按下述四步走的。◆第一步,当庭固定性质。庭审中,我们向被告发问,让被告亲口确认:这份《行政补偿决定书》的性质是征收补偿决定,而非行政赔偿决定。性质一定,审查的尺度和职权要求随之确定,后面的问题就顺了。
 
◆第二步,核查职权依据。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只能由法定征收主体作出。被告只是受委托开展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无论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房屋征收,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它都不具备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第三步,打“依据错位”。我们用原告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被告提交的集体土地征收批复当庭对质:一个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个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文件,对象不同,依据自然不成立。
 
◆第四步,守住赔偿主线。赔偿和补偿是两条线。我们坚持起诉撤销补偿决定,防止赔偿请求被“以补代赔”架空,也为后续维权留足空间。
 
撤销,一个都不留
 
■法院认定:被告以集体土地征收文件作为本案房屋征收补偿依据,而有效证据表明案涉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且被告已确认被诉《行政补偿决定书》的性质属于征收补偿决定,缺乏职权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22年1月4日向三原告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复盘
 
这类案件的胜负手,往往不在新证据,而在基础的权属证明上。
 
双方证据近三十份:原告提交了强拆违法的判决、赔偿申请和邮寄底单、变更诉讼请求的文书、中止审理的裁定;被告提交了征收批复、公告、委托请示、补偿计算表、送达录音……一摞摞材料,各说各话。
 
真正定案的,是原告手里那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它不需要任何解读,只是静静证明一件事:这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仅此一条,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方案、计算表,全部失去了适用前提。
 
所以我说一句实在话:征收补偿这件事,当事人常常只盯着“钱算得对不对”,却忽略了“谁在算、凭什么算”。主体错了、依据错了,数字再大也不作数。越权作出的决定,撤销就是胜利。
 
这些年我见过不少被征收人,拿到补偿决定只翻看金额,不抬头看作出机关、不核对适用依据。而“算低”的根源,恰恰常藏在这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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