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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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胜诉

补偿等了15年,却等来一句“不征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9-18
补偿等了15年,却等来一句“不征了”
 
2011年,房子被正式列入征收范围;2025年,等来的不是补偿,而是一纸《告知书》——“征收期限已过,不再征收”。
 
15年间,补偿没有谈拢、房子没有拆、安置没有下文,最后还被一句“过期”挡在门外。这样的处境,不少被征收人正在经历。
 
今天,我以近期办结的一起真实案件为例,复盘这场持续15年的征收拉锯战,回答一个问题:征收方说“不征了”,到底算不算数?
 
案件档案
 
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复议机关):乌鲁木齐市当地
 
第三人(原征收实施主体):某区当地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鹏飞律师
 
裁判结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与《告知书》,委托人胜诉。
 
案件时间线
 
2011年10月——某区当地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委托人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两份公告均未约定签约期限。
 
2017年6月——征收工作再次启动,因对房屋性质、面积及价值认定存在分歧,始终未签约;征收相关工作启动后,房屋一度被贴封条、断水断电(委托人主张),长期无法正常使用。
 
2024年3月——委托人递交《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请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当地逾期未答复。
 
2024年7月——复议机关责令当地限期答复。
 
2024年11月——当地作出《行政履职答复书》,承诺“拟重新启动周边区域的征收工作”——此后没有下文。
 
2025年7月——当地突然作出《告知书》:以“超过一年征收期限”为由,宣布不再征收。
 
2025年12月——复议机关确认《告知书》违法,但认为“撤销已无意义”,不予撤销。
 
2026年9月——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一并撤销《告知书》。
 
三个难点,难在哪里?
 
✅难点一:“过期”成了甩手的理由。征收方抓住“征收期限为1年”这一点,认定项目早已过期,征收自然可以停止。乍听有理,但经不起推敲:公告从未约定签约期限;更重要的是,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一句“过期”不能自行了断。
 
✅难点二:复议机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复议机关承认《告知书》违法,却以“责令履行已无意义”为由不予撤销。等于承认权利受损,却不给救济出口:程序上看似赢了,补偿依然落空。这是本案处理中相当棘手的一环。
 
✅难点三:对手是两级机关,证据体量庞大。应诉的是市、区两级机关,均委派代理人出庭。要推翻“不再征收”的结论,必须核实征收范围、评估报告、项目资金来源等多组事实,涉及十余组证据材料,每份都要甄别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逐一攻破,我做了什么?
 
✅破“过期”:把“期限”打回原形。我们主张:公告从未约定签约期限,所谓“一年期限”缺乏依据;且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作出补偿决定是法定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
 
✅破“确认违法不撤销”:盯着“撤销”二字。依《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复议机关只确认违法而不撤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应予撤销——这也是法院最终采纳的核心观点。
 
✅破“证据战”:逐项调取、逐份质证。围绕征收范围蓝线图(两套范围不一致)、评估报告及附件(评估机构资质、评估程序)、项目资金来源(专项贷款停发的说法前后矛盾)等关键事实,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程序固定证据,庭审中逐项质证,把对方的“客观困难”还原为“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
 
依法公布的征收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
 
当地负有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义务,仅以缺乏资金等为由不再征收,不符合变更征收决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告知书》实体与程序均重大违法,复议机关依法应予撤销;仅确认违法而不撤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因征收争议已长达十余年,为避免程序空转,对《告知书》一并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告知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复盘
 
征收维权怕的不是对方“不承认违法”,而是对方“承认违法,却不给说法”。“确认违法”不等于解决问题,维权要盯住“最终能不能落到补偿安置”。
 
实践中,“项目调整”“资金不到位”“期限已过”,是征收方常见的三种说法,听起来各有道理,但多数经不起程序审查——本案里,三种说法几乎都出现了。
 
这类案件,三个动作是关键——第一,把时间线完整固定:公告、通知、答复、告知书,逐项取证、逐份留存;第二,抓住“法定义务”不放:作出补偿决定是义务,不是恩赐;第三,复议、诉讼中坚持要求“撤销”,坚决防止程序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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