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您的位置: 首页 > 在线公告 > 征地拆迁胜诉 > 房子罚过钱还要拆?告到法院:限拆决定违法!...

征地拆迁胜诉

房子罚过钱还要拆?告到法院:限拆决定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9-15
房子罚过钱还要拆?告到法院:限拆决定违法!
 
案件概况
 
房子十几年前已经被罚过款,现在片区启动征收,行政机关又认定该房屋属于违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
 
张阿姨拿着当年的处罚手续维权,行政机关主张:罚过款也不代表房子合法,该拆还是得拆。
 
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这份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案件档案
 
审理机关:江苏省南京当地法院
 
被告:南京某区城管部门、某区复议部门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
 
裁判结果: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撤销复议部门的复议决定
 
案情梳理:20年前罚过的房子,要拆迁又被认定违建
 
当事人张阿姨家的房子位于南京某区,上世纪90年代取得建设工程施工通知书;因超面积建设,2004年已经被当地相关部门处罚,缴纳罚没款。房屋此后多年正常居住使用,还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于经营。
 
2019年,片区启动征收,张阿姨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不久后当地城管部门接到举报,认定该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作出第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张阿姨不服,经复议后起诉,法院撤销了第一份限拆决定。
 
2022年,城管部门再次作出第二份限拆决定,依旧要求拆除房屋;复议机关维持该决定,张阿姨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三个核心争议
 
对方拿“无规划证”作为核心理由如何抗辩?
 
行政机关主张:张阿姨房屋最终没有办齐完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即便曾经罚款,也没有补办手续,依旧应当拆除。很多同类案件中法院会支持行政机关该观点。
 
已经处罚过一次的行为,能否再次处理?
 
大众熟知“一事不再罚”,但行政机关抗辩:第一次是罚款,本次是拆除,不属于同一种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需要击破该逻辑。
 
拆违与征收捆绑,如何证明属于“以拆违促拆迁”?
 
房屋存续几十年,多年未被认定违建,征收启动后才立案查处。这类情况大概率属于以拆违促拆迁,但很难拿出直接实锤证据,法院不会仅凭推测认定。
 
办案思路:抓住三个细节破局
 
代理律师梳理全部对方证据,从中找到三大突破口:
 
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张阿姨超面积建设行为在2004年已经完成处罚、缴清罚没款。此后二十年间,行政机关既没有要求补办手续,也没有继续处理。本次作出限拆,本质是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理,违反行政法诚信原则与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机关自身不作为,不能让百姓承担不利后果
 
行政机关称房屋不具备改正、消除影响的条件。
 
我方抗辩:二十年前房屋刚建成时,改正、补办手续的难度远低于现在。当年仅作出罚款,没有责令补办或拆除;行政机关搁置二十年不作为,等到征收阶段才要求拆除,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完整时间线,客观印证案件背景
 
梳理完整时间线:房屋建成→取得施工通知→接受处罚缴纳罚没款→长期正常使用几十年→征收项目启动→连续作出两份限拆决定。
 
时间顺序可以直观说明:行政机关长期不查处,偏偏在征收启动后才启动拆违调查,存在不合理性。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决:
 
一、撤销被告某区城管部门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某区复议部门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京平深度复盘
 
早年已经处罚过的违建,不是说拆就能拆
 
如果房屋十几年前就因超建等问题被处罚、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多年没有要求拆除或者补办手续,征收阶段突然作出限拆决定,该行政行为大概率不合理,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权。
 
一事不再罚不是简单“只能罚一次”,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理
 
很多人存在误区:第一次罚款、第二次拆房,就不属于重复处罚。
 
法律上,二者本质都是针对同一个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处理。已经处理完毕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时隔多年再次作出处置,这是法律保护老百姓财产权利的规则。
 
遇到拆迁启动后才查违建,务必完整留存证据
 
整理保管房屋历史手续、当年处罚单据、罚没款缴费凭证。房屋存续几十年形成的全部历史文件,是维权核心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不属于恶意违建,同时证明行政机关查处行为存在不合理性。
>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

本网站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删除!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