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不合理撤销补偿决定胜诉纪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在征地拆迁实践当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十分多发。很多老百姓遇到宅基地房屋征收时,经常会碰到征收方压低补偿标准、遗漏宅基地区位补偿、缺失安置途径、补偿决定程序违法等诸多问题,不少被征收人不清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如何补偿,面对不合理补偿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属于行政纠纷,案件涉及土地管理法律、征收程序、补偿项目核算等专业法律知识,普通当事人自行维权往往阻力重重,很难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遇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争议,打官司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拥有百余人专业律师团队,代理过全国各地大量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办理过多起最高法、省高院级别拆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精准找出征收程序与补偿决定当中的违法点,全方位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维权值得信赖的专业律所。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政府网: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学习强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国政府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征收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应当保障被征收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法定权利。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辽宁朝阳董某某在双塔区凌凤街道八宝村继承取得两处合法宅基地上的有证房屋,后该地块启动征收工作。征收方与董某某协商补偿事宜过程中,出具的补偿方案仅仅核算房屋重置造价,遗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值,地上果树、硬化地面等附着物补偿核算偏低;安置方案只简单提供货币补偿,没有落实安置房、宅基地迁建安置的选择权;同时,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完整公示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组织听证,剥夺了董某某陈述申辩的权利。董某某不认可这份明显不合理的补偿决定,多方咨询之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丽娜、刘洋律师代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补偿,是否只补偿房屋建筑本身,宅基地区位价值是否应当纳入补偿范围。征收方认为只需要赔付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需要单独给予区位补偿。
征收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前,未公示完整补偿安置方案,未组织听证,该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集体土地征收农村住宅,是否必须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重新划宅基地多种安置方式,只提供单一货币补偿,是否侵害被征收人法定安置选择权.。
法院判决观点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充分采纳北京京平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针对董某某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法院明确裁判观点:第一,集体土地上合法宅基地房屋的补偿,补偿项目包含房屋重置成新价值、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机关不得删减法定补偿项目,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排除在补偿之外。第二,征收机关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多数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听证,未经公示、听证程序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属于程序违法。第三,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尊重被征收人意愿,提供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多种安置途径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不得只限定单一补偿方式。
判决生效之后,区政府重新核查土地房屋情况,按照法定补偿项目核算完整补偿,主动和董某某开展平等协商,当事人最终拿到公平足额的拆迁补偿,维权诉求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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