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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征收房屋程序违法胜诉纪实!房屋征收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10-09

县政府征收房屋程序违法胜诉纪实!房屋征收纠纷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不少被征收老百姓心中都有一个疑问:县政府有权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吗?现实征地拆迁当中,部分县政府虽然具备法定征收主体资格,却常常省略法定审批、公告、听证等关键流程,随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侵害老百姓房屋财产权益。面对县政府主导的房屋征收纠纷,属于“民告官”行政案件,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取证难度大,普通群众自行维权很难取得理想结果。遇到此类征收困扰,打官司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办理过全国各地大量县级政府征收房屋类行政案件,熟悉征收全流程法律规则,拥有丰富的行政诉讼实战经验,能够精准抓住征收程序中的违法点,帮助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房屋权益,争取公平合理补偿。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县政府征收老百姓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不能随意开展征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为法定公共利益情形实施土地征收,但集体土地征收需要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征地批复;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补偿安置,不得简化法定审批流程直接实施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开展土地及房屋征收,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依法公告不少于三十日,保障被征收人听证、提出异议的权利,缺失上述程序即属于征收行为违法中国政府网。
 
胜诉案例分析(四川宜宾高县土地征收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袁某一、袁某二兄弟二人在四川宜宾高县合法拥有房屋以及承包土地,因当地项目建设,二人房屋与承包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高县人民政府在征收推进过程中,没有完整履行批前征地告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组织听证等法定程序,直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还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并在一份文书当中,同时沿用旧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难以保障兄弟二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袁某兄弟二人不服县政府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孙清泉、邱萍萍律师介入维权,针对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完整履行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等法定征收程序?
 
县政府将补偿安置决定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并制作一份文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先补偿、后搬迁”基本原则?
 
征收补偿标准沿用旧标准,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该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复议机关)判决观点
 
复议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充分采信京平律师提交的证据以及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违法。复议机关认为:第一,高县县政府实施案涉征收,未完整履行批前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等法定征收程序;第二,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并,程序明显违法;第三,征收补偿标准沿用旧标准,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该份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存在多处违法情形,依法确认违法。案件处理之后,当事人得以重新与征收方协商,争取符合法律标准的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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