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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拆迁协议政府拒不履约胜诉纪实!房屋拆迁政府违约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9-18

签完拆迁协议政府拒不履约胜诉纪实!房屋拆迁政府违约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开头
 
不少被拆迁人遇到这样的困境:已经和政府部门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己按约定腾空、交付房屋之后,征收方却出现逾期不交安置房、停发过渡费、单方面变更协议等违约行为。面对政府违约,普通老百姓往往不知道该怎么维权,多次沟通协商也没有结果。
 
房屋拆迁政府违约属于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对抗主体特殊,遇到此类烦恼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深耕征地拆迁领域多年,代理过大量全国范围内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的案件,积累丰富办案经验,擅长收集固定全套证据,精准运用行政法律规定,帮助被拆迁人争取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违约金,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拆迁政府违约纠纷值得信赖的专业律所。
 
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署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如约履行,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政府违约,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无法履行可判决补救、赔偿损失;当事人主张按照协议违约金条款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政府不能以财政紧张、配套未完工、规划调整等自身原因对抗协议约定,不能将行政风险转嫁给被征收人。
 
胜诉案例分析(辽宁朝阳宅基地拆迁政府违约案)
 
基本案情
 
董某某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八宝村继承取得两处合法有证宅基地房屋。2022年当地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董某某与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征收方应于2年内交付安置房,按月向董某某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若逾期交房,需要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完成后,董某某遵守约定,按时腾空房屋并交由征收部门拆除。但征收方到期之后,超期一年依旧没有交付安置房,还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没有协商变更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过渡费。董某某多次找征收部门沟通协商,要求补发过渡费、交付安置房、支付违约金,均遭到拒绝。万般无奈之下,董某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丽娜、刘洋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政府违约的法律责任。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辩称片区安置房配套设施尚未完工,属于客观现实困难,主张延期交房不需要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征收方认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方停发临时安置过渡费,不需要和被拆迁人协商变更书面协议;
 
争议焦点:政府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协议之后,能否以项目配套、建设进度等自身理由拒绝履行协议约定,拒绝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观点
 
法院结合京平律师提交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腾空交接材料、过渡费发放流水、催告沟通记录、租房损失凭证等全套证据,作出裁判:
 
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安置房配套建设进度属于征收方自身需要承担的行政风险,不能作为不履行协议、免除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
 
征收方在没有协商一致、没有书面变更协议的前提下,单方面停发临时安置过渡费,逾期不交付安置房,已经构成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违约行为。
 
作出判决:①判决生效15日内,区政府一次性补发全部拖欠的临时安置过渡费;②按照协议每月2000元标准,向当事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③限6个月之内向董某某交付符合协议约定标准的安置房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区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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