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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规划调整须履行法定手续!贵州企业征地项目行政协议纠纷案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10-15

【京平拆迁课堂】规划调整须履行法定手续!贵州企业征地项目行政协议纠纷案胜诉纪实
 
在征地拆迁实践当中,项目发生规划调整是较为常见的情形。但规划调整绝非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口头决定的事项,征地拆迁项目需进行规划调整的,应依法办理完整审批、公示等法定手续,若仅以口头通知变更规划,不履行法定程序,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下面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贵州黔南天成公司诉都匀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胜诉案例展开以案说法。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天成公司是都匀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双方签订《投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天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负责完成案涉地块土地征收、规划审批等配套工作,保障天成公司在该地块开展项目建设,同时约定如果后续政府规划调整影响企业项目实施,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匀市政府进行城市整体规划调整,把已经协议出让给天成公司的地块划入生态保护与公共设施用地范围,企业无法取得约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都匀市政府仅口头向天成公司告知规划调整结果,既没有履行规划修改的论证、公示、报批全套法定手续,也没有返还土地出让金,对于企业前期投入的设计费、设备预定款等实际损失,也未开展补偿协商工作。天成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协议诉讼维权。
 
(二)纠纷核心(即核心争议焦点)
 
政府口头实施规划调整,未履行规划修改的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报批等法定程序,该规划调整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规划调整导致招商引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政府是否应当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企业前期投入的经济损失。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仅以内部规划调整事由,直接免除自身行政协议项下的补偿、赔偿义务。
 
(三)法院裁判观点
 
规划调整属于重大行政行为,不能仅凭口头通知生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必须履行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专题报告、上级机关审批等法定流程。本案都匀市政府仅口头告知规划变更,未提交规划调整依法审批的完整证据,案涉规划调整程序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
 
案涉《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履约。因公共利益确需规划调整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也不能直接免除政府的补偿责任。因规划修改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补偿。
 
判决确认都匀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判令政府限期返还天成公司全部土地出让金,同时对企业项目前期设计、设备预定等实际投入损失依法予以核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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