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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规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发布时间:2022-10-24 15:32:05 -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2日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东莞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发布时间:2022-10-24 15:18:14 -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新版本即将发布
《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珠府〔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9月5日失效,1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10-24 14:35:08 -
广东省《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于2017年01月20日完成修订公布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2022-10-24 14:31:24 -
福建省《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福建省厦门市征收宅基地上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应当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2022-10-11 11:18:38 -
福建省《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发布时间:2022-10-11 11:15:18 -
浙江省《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
浙江省《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的,可采用迁建、公寓、货币或产权调换等补偿安置方式。其中选择迁建、公寓、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我县农村私人建房政策及政府保障房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2-09-29 16:53:49 -
浙江省《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2022年未做修订继续按照2014年施行版本执行
第十六条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住宅进行安置;调产安置是指以补偿人统一建造的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补偿人。
发布时间:2022-09-29 15:25:41 -
浙江省《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公寓安置、迁建安置或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补偿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
发布时间:2022-09-28 15:42:46 -
浙江省《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但是,《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布时间:2022-09-27 15:55:49 -
浙江省《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
浙江省《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 (二十一)安置采取宅基地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1 宅基地安置是指由被征收人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房屋2 公寓式安置是指统一建造或购买住宅用房用于安置被征收人;3 货币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发布时间:2022-09-27 15:40:10 -
浙江省德清县《关于调整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2022年未做调整继续按照2020年施行标准执行
浙江省德清县《关于调整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浙江省德清县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2000元 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 亩、安置补助费38000元 亩。浙江省德清县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补偿费按6000元 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补偿给所有者(见附件)。
发布时间:2022-09-26 16:11:21 -
江苏省《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未做修订继续执行2011年施行版本
江苏省《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江苏省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发布时间:2022-09-20 15:53:17 -
河南省济源市《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2022年未做修订继续沿用2013年施行标准执行
河南省济源市《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河南省济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房屋补偿1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2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原则上按1:1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进行调换。3 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济源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22-09-20 15: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