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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钉子户
大概是在11年青年律师的一次培训上,某律所主任担任那次培训的指导老师,在叮嘱青年律师有哪些可为有哪些不能为时说,不能做拆迁律师,不能和政府对着干!然后就把她心中的拆迁律师简单的丑化了几笔,顺嘴带了一句对钉子户的观点。
发布时间:2016-12-08 17:35:08 -
拆迁户与拆迁补偿的爱恨情仇
我国《宪法》第十条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实施征收征用并且给予补偿。目前与这两个法律条文关系最密切的一种社会现象非拆迁莫属了。通过拆迁,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功能也
发布时间:2016-11-09 17:27:29 -
拆迁办的套路有多深,我们的维权信心就有多坚!
一说到拆迁啊,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喜在:居住环境和条件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愁在:有的拆迁补偿款真是低到离谱,实在令人无法接受,却不知如何拆迁维权,是忍气吞声,还是奋起维权,一不小心就会陷入拆迁办精心布置的陷阱里,那么小编现在就带您细数教您如何识破拆迁办的惯用套路,不要被那些所谓的路给套住,出不来了。
发布时间:2016-11-24 16:09:46 -
知识在手,补偿无忧!
对征收实行补偿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如法国《人权宣言》中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美国《宪法》中有:“未经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等。当然,我国《宪法》对此也有明确立场,即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2016-09-07 14:57:49 -
强征违法强拆,决不可忍!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常常说,如果一部法律仅仅规定法律规范却没有规定违反法律的处罚措施,那么这部法律一定是失败的,因为它根本得不到人们的自觉遵守。城市房屋征收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最易激发矛盾、引起冲突的社会领域之一,如果缺乏严格的法律责任,各主体更容易滥用权力、权利,使得社会矛盾更加尖锐。
发布时间:2016-08-23 10:51:41 -
征地拆迁与相关制度的简要比较分析
在我国目前的财产征收制度中,征地拆迁制度和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以及新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有着很多相似性,在实践中征地拆迁也常常借鉴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某些规定,因此本文通过表格形式将这三种近似制度进行比较
发布时间:2016-07-19 16:12:01 -
河北安国退休教师来京养病,老家房屋被拆
静谧的夜,钩机、铲车的轰鸣,砖瓦的断裂,嘈杂的人群声显得尤为刺耳,这种“惊心动魄”的场面,不是警匪片,而是违法强拆的现场,是的,在推进法治社会的今天,仍出现并持续上演着违法强拆画面。而上面描述的这个画面,却真实地发生在河北安国退休教师王女士家中,只是来京养病的间隙,拆迁办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其老家房屋半夜拆除。
发布时间:2016-12-07 16:54: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2-12-08 14:08: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发布时间:2022-12-08 13:58:48 -
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发布时间:2022-12-08 13:56:36 -
贵州省《铜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即将发布新版办已于2021年05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
贵州省《铜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铜仁市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一)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发布时间:2022-07-29 14:11: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22-06-22 13:55: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2-06-22 10:35: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新版已于2017年第十二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发布时间:2022-05-09 14: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