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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就属于国有土地,城中村也算吗?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规定,市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或城郊的土地,法律以外的属于国家,其余的属于村民集体。无论是宅基地还是自留地、自留山都属于农民集体,因此,划入城市规划区的村民集体所拥有的全部土地也自然归为国有,所以上不少地方的机关在规划地区变更后,在确认为集体土地成为城市规划用地后,其性质自然转变为国有土地,无需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补偿,这片土地的性质变成了国有土地。
发布时间:2021-09-29 11:33:37 -
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被剥夺土地分红权利,理由是“村规民约”中有一条规定
河南省某村民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村委制定了“村规民约”中有一项规定:“出门闺女只享受当年的福利待遇。”后该村民被取消了村民待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向区政府递交申请书,请求责令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要求享有村民待遇,区政府未作出处理。该村民认为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将其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21-06-15 09:26:46 -
村委会拿到征地补偿款不发放给村民,村民应该怎么办?
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并非属于使用者农民个人,而是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
发布时间:2021-05-20 09:35:12 -
31省投资超40万亿,新基建征收政策红利,能否惠及你家?
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将在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七大领域发力,成为各地招商引资的重点。
发布时间:2020-07-10 15:39:18 -
宅基地能继承吗?一户多宅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由于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相衔接等实际因素,确实存在着“一户多宅”的现象。在征收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应该获得合理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2020-07-10 14:46:21 -
土地征收制度、宅基地制度、集体土地入市三方面利好消息
2020年1月1日起新《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农民将迎来土地征收制度、宅基地制度、集体土地入市这三方面利好!
发布时间:2020-07-10 14:44:06 -
土地征收制度、宅基地制度、集体土地入市三方面利好消息
2020年1月1日起新《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农民将迎来土地征收制度、宅基地制度、集体土地入市这三方面利好! 一、土地征收制度方面 (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
发布时间:2020-07-10 14:26:55 -
村民自治腾退?“帮腾”、“帮拆”不合法!
现行法律中并未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有“帮拆”及相关职责。此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其中在规范村级组织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指出“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明令禁止村委会充当拆迁主体的行为。因此,村委会以“帮腾”方式拆除村民房屋于法无据。
发布时间:2022-12-21 14:31:03 -
外嫁到外地的女儿户口未迁移,村委会不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怎么办?
如果村民会议决定侵犯妇女权益,就是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这是不能作为有效依据的。外嫁女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不能减损或增加,对外嫁女应依法、公正地处理。在村民委员会对外嫁妇女集体经济组织不认可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政府寻求协调或认定成员资格,假如协调不成,权益受损,或当地政府认可成员资格,但村里就是不给分配征地补偿款,也可以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
发布时间:2021-09-18 10:05:59 -
嫁到外村的闺女村民待遇被剥夺该怎么办
如果“外嫁女”觉得村民会议或村规民约的内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找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改正,当地人民政府应该执行监督工作,否则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发布时间:2021-09-14 09:24:4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制定了《解释》。
发布时间:2021-04-25 09:24:16 -
遭遇强拆,如何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适度地运用弱者身份。一些学者认为弱者身份具有强大的社会力量,蕴含着潜力和伸张正义的意味,能够享受制度性或政策性庇护。弱者进行维权之时,以暴露自身的弱者身份或自我弱化来进行抗争,可以引来社会力量的关注与支持。以弱者身份为武器,同以法律为武器一样为一项技术,能否最大发挥其威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运用它。
发布时间:2023-05-04 13:37:46 -
北京违法强拆案例:强拆未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滞留户宅基地房屋,辩称是集体村民自治范围内的腾退行为
朱先生是北京市某区某镇村民,其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因附近自然景观建设工程项目,对该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进行腾退安置,2021年4月,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朱先生的房屋强拆。在庭审中,镇政府认为虽然其针对未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滞留户的宅基地给予收回,房屋腾退搬迁工作拆除,但是坚决否认自己对朱先生的房屋实施违法强拆。同时,该村村委会作为第三人举证,该强拆行为是集体村民自治范围内的“腾退”,属于经过集体民意所做出的拆除行为
发布时间:2022-05-25 10:43:25 -
村委会借村民自治为借口施行违法强拆、腾退违法
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权责,村集体不是法定拆迁主体,拆迁主体应当承担非法拆迁的法律后果。《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授权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实施涉及多个村民利益的腾退行为。腾退案件中实施的暴力拆迁,不仅不是村民自治,而是赤裸裸地侵犯公民财产,村委会并不能代村民会议。
发布时间:2021-10-09 10: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