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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横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由征地实施单位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一)重置价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有条件安排回建地的,可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二)评估价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有条件开展评估的住宅房屋,可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三)产权调换补偿安置被拆迁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政府可提供安置房的,可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发布时间:2023-04-03 14:54:51 -
广西《灵山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以延长
第七条 安置预留就业用地有如下三种方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涉及被征地农民形成的小集体(以下简称“组合的小集体”)(被征地农民)选择其中一种:(一)货币补偿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组合的小集体(被征地农民)的预留安置就业用地,可申请由政府回购,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回购价格为3000元 m2,各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回购价格为不高于1200元 m2。
发布时间:2023-03-31 14:10:51 -
甘肃省《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理布局、少拆多改。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精准查找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短板和不足,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加强修缮改造,
发布时间:2022-12-28 14:32:36 -
甘肃省《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自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四、认定和处理的标准(一)未经登记建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造的房屋,按100%建筑面积及非经营性用途、实际结构、实际性质对待:
发布时间:2022-12-28 14:08:14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最新修订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2-28 14:05:35 -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以后的缴费基数、比例随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征地时该村享受社会保障人员总数×(本次征地面积÷本次征地前全村土地面积),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缴费标准×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个人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个人缴费比例,村集体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集体缴费比例,政府承担的缴费标准=应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政府承担的缴费比例
发布时间:2022-12-07 14:05:33 -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发布时间:2022-12-07 13:58:16 -
陕西省《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陕西省《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旧厂区原厂址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按照市场化模式,由市、区具有土地开发职能的机构实施,补偿标准由土地开发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按照实际土地出让收入不高于35%的标准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储、政府奖励、搬迁补助、安置职工等。对按期或提前腾交土地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2-12-07 13:48:11 -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条 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的,可以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按照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利用腾退房屋,建立健全平房区社会管理机制。核心区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执行。
发布时间:2022-12-05 14:06:16 -
湖南省《邵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邵阳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二)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房屋未登记的,其土地面积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其建筑层数最高按3层认定。对超过3层的部分,整栋房屋在规定签约期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参照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不得给予室内装修补偿和签约、搬家腾地奖励。
发布时间:2022-11-11 14:57:18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对选址地块上建构筑物予以拆迁补偿、开展地块清表工作,但不予平整。选址于本村域范围内的,无征地补偿款、缴纳社保等,选址于本村域范围外的,按新征地处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产业规划情况及项目引进情况,选择实物留地的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发布时间:2022-11-01 15:52:55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采用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留用地的,按照每亩留用地置换400平方米物业执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等内容,置换物业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利人进行不动产登记。
发布时间:2022-11-01 14:41:53 -
广东省《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于2017年01月20日完成修订公布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发布时间:2022-10-24 14:31:24 -
福建省《福安市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修订)》自2022年7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福建省《福安市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修订)》福建省福安市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按照《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文〔2017〕106号)标准予以适当调整(详见附件1、2)。福建省福安市农作物征收补偿实行动态补偿机制(详见附件3)。福建省福安市鼓励坟墓迁移到骨灰塔楼安放或公墓安葬,实行奖励机制补偿,杜绝因迁移而出现乱占土地、滥建新坟现象(详见附件4)。
发布时间:2022-10-18 14: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