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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发布时间:2022-05-12 16:22:34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鼓励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
《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在此基础上,让利于民,给予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的奖励,可参照南昌市货币补偿实行20%奖励比例的做法,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发布时间:2022-05-10 10:13:45 -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已于2019年修正2022年继续执行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4年12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发布时间:2022-05-07 10:00:16 -
湖北省《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未修改,继续沿用2016年修改版
(2012年12月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70%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4-27 14:31:47 -
2022年最新版《重庆市沙坪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重庆市沙坪坝区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63000元 亩。重庆市沙坪坝区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38000元 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重庆市沙坪坝区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
发布时间:2022-04-25 10:34:44 -
2022年最新版《重庆市璧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重庆市璧山区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拆迁中心按照37000元 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重庆市璧山区农村房屋拆迁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8194;重庆市璧山区被搬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按照附件3给予适当补助。
发布时间:2022-04-25 10:20:20 -
2022年最新版《重庆市南岸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重庆市南岸区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 3万元 亩。重庆市南岸区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按照38000元 人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重庆市南岸区农村房屋拆迁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1)。重庆市南岸区宅基地范围内其他地上附着物,在拆除时给予补助,按附件2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22-04-25 10:07:07 -
2022年最新版《重庆市江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重庆市江北区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每亩6 3万元。重庆市江北区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按照每人38000元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重庆市江北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农村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详见附件1),房屋的装修、装饰已包含在农村房屋重置价格中,不再单独补偿。
发布时间:2022-04-25 09:52:53 -
2022年最新版《重庆市大渡口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重庆市大渡口区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63000元 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30%,标准为18900元 亩;安置补助费占70%,标准为44100元 亩。重庆市大渡口区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服务中心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 人。
发布时间:2022-04-25 09:31:10 -
2022年最新版《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重庆市渝北区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每人38000元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并计入征地成本。重庆市渝北区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人35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交出原有住房的被搬迁户,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支付按时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费标准见附件4。
发布时间:2022-04-25 09:28:51 -
2022年最新版《重庆市北碚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重庆市北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重庆市北碚区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38000元 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第八条 重庆市北碚区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重庆市北碚区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
发布时间:2022-04-24 16:40:46 -
2022年最新版《重庆市巴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重庆市巴南区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 人。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含青苗费3000元)。坟墓按照单坟1500元 座、双坟2000元 座的标准给予补助。重庆市巴南区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附属设施的搬迁,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的评估重置价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养殖水面按现状调查面积,给予3000元 亩
发布时间:2022-04-24 16:23:16 -
2022年最新版《重庆市长寿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重庆市长寿区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重庆市长寿区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6000元 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重庆市长寿区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2)补偿。
发布时间:2022-04-24 15:58:57 -
重庆市2022年最新版《彭水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
重庆市彭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重庆市彭水县安置补助费由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36000元 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重庆市彭水县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记载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调查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发布时间:2022-04-24 15: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