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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
安徽省《亳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二)少拆多改、注重传承、融合发展。采取留改拆相结合,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全方位保护,(四)公众意愿、民生优先、共建共享。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做好城市更新示范工作,以片区为单元推动整体更新,实现城市更新可持续化,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
发布时间:2022-06-21 13:58:36 -
上海市《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与列支)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征地单位按照《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可计入征地成本。
发布时间:2022-06-09 13:42:12 -
《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对违法建设采取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和罚款的处罚方式,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五条 上海市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四)对逾期不改正的,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罚款。
发布时间:2022-06-09 10:34:43 -
河北省《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将对建筑结构差、安全标准低等不具有保留价值的非保护性建筑实施拆除重建
河北省《邯郸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暂行)》对建筑结构差、安全标准低等不具有保留价值的非保护性建筑实施拆除重建。重建项目经充分论证后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允许建筑高度适度提高。第六条 河北省邯郸市城市更新项目来源:(一)人民群众诉求和意见;(二)城市体检报告发现的问题和短板;(三)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四)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五)城市更新单元更新需要;(六)市政府或属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布时间:2022-06-07 15:16:24 -
河北省《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邯郸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项目征收范围,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区域内公布。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2-06-07 14:56:44 -
河北省《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4年版本
河北省《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衡水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衡水市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6层以下的不超过18个月,11层以下的不超过24个月,12层以上的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费。逾期6个月(含)以内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25%;
发布时间:2022-06-07 13:31:53 -
河北省《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9年版本
河北省《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河北省沧州市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实施征收项目的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发布时间:2022-06-07 10:53:52 -
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于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河北省保定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房屋租赁;
发布时间:2022-06-06 15:19:45 -
河北省《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即将公布实施,已于2021年12月8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住建局起草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送我局审查。按照工作程序,我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修改,形成了《承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2年1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02 15:53:48 -
河北省《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不强制但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九条 河北省石家庄市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25%的货币安置补助。同时对选择货币安置居民仍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按照我市公布的《石家庄市市区各类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执行。
发布时间:2022-06-02 15:18:21 -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暂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2年版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发布时间:2022-06-01 16:29:08 -
广东省《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明确了改造政策和要求,自2021年10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广东省《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八、广东省江门市旧城镇改造政策和要求,旧城镇改造是指对城镇国有土地上旧房屋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用地(含生活服务设施、巷道、市政、环卫等)区域进行改造的行为。九、广东省江门市旧厂房改造政策和要求(一)旧厂房改造是指对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及布局或因产业升级需改造的旧厂区进行改造的行为。十、广东省江门市旧村庄改造政策和要求(一)旧村庄改造是指对“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居(宅基地)进行改造的行为,旧村庄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用途以宅基地为主
发布时间:2022-06-01 11:22:30 -
广东省《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已于2022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广东省中山市征地社保费用于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
发布时间:2022-05-31 15:24:44 -
广东省《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对旧厂房改造范围进行了规定,已于2018年11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汕尾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旧厂房”改造政策且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厂房”改造,适用《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下列土地可列入“旧厂房”改造范围:(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发布时间:2022-05-31 15: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