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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市拆迁案例:复议三连胜,确认市住建委拒收复议申请违法
作者:李霞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艳(化名)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因房地产开发面临被征收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征收或拆迁的政府批文或者法律文书,还利用其亲戚将李女士的丈夫骗至拆迁办,软硬兼施、连哄带骗地让其在一纸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随即赶到的李女士借看协议之机将空白协议撕毁。李女士的丈夫也立刻反应过来,这个事件的后果很严重,虽然拆迁办口头承诺的很好,可是为什么不写在协议上?而且见李女士将协议撕毁,非常慌张地抢回那份空白协议。这次协商未果之后,拆迁办竟然以双方已达成协
发布时间:2014-06-10 13:54:11 -
陕西企业拆迁案例:企业遭违法强拆起诉无门,拆迁律师破解立案难题
文章来源:蔡晓仪 【案情简介】 尹先生投资2000多万元,在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某村承租了十几亩土地,经工商、税务,环保等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成立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然而到了2012年7月,该公司突然接到宝鸡市高新区拆迁办的电话通知,说公司所占土地已经被宝鸡市石油机械厂项目建设征用,要求该公司搬迁,却几乎不给补偿。在简单的电话通知后,尹先生的公司随即遭到断电断水,2012年8月16日深夜更是遭到封堵,公司人员上去交涉也被暴打。 最可怕的事情发生在2013年5月28日,当天一支400多人的违法强拆队闯进该公司,短短的一天之
发布时间:2014-12-02 10:20:57 -
湖北商铺拆迁案例:门面房手续齐全拆迁办未出示任何房屋征收文件,就欲对房屋进行强行征收
【案情简介】 李女士、余先生、周先生和林女士4人是湖北省汉川市人,在该市各自拥有门面房,手续齐全。2013年,4人的门面房面临拆迁,拆迁办分别找到他们,要求签署对拆迁户十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而且有
发布时间:2014-07-24 16:48:02 -
拆迁律师点评:文明拆迁在运城
有几个地方可以做到在征地拆迁的时候可以收到老百姓赠与的荣誉牌匾? 拆迁律师 认为这样的事情非常少,大家有没有听说过,所以说今天看到这个新闻以后拆迁 律师极力推荐给大家看看,希望我们每个在征地拆迁的地方都学习学习,看看为什么文明拆迁可以很顺畅,暴力拆迁反而会障碍重重,拆迁律师认为只要拆迁可以顺民心,合理合法,就可以拆的很顺利。暴力拆迁虽然是可以获得很多的利润,但是暴力拆迁毕竟是违法的,最后因为暴力拆迁的所有人员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还是来看看文明拆迁是如何进行的吧! 房屋征收与被征收,是个矛盾。你见过被征收户为征收者送牌匾的事吗?5月16日,在市住建局门口就上演了这一幕:周家坡房屋被征收户,敲锣打鼓,为周家坡房屋征 收项目部总指挥、市住建局局长靳虎刚
发布时间:2014-06-03 13:28:22 -
因为不满征地拆迁补偿状告区政府
因为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一位汽配城的大老板状告区政府6年,这个新闻确实没有体现哪里补偿不合理,补偿款不满意在哪里。 拆迁律师 认为如果不是拆迁补偿款不合理也不可能一个大老板会因为拆迁补偿款的事情耗了6年时间,如果是因为补偿款相差比较多,那么这六年还是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如果就是无理的纠缠那就太不值得了。 6年前,古魁是成都顶着多个高端身份的大老板。因自己的汽配城被拆迁不满征地补偿,古魁反复纠缠成华区政府。最终,成华区政府借给古魁10万元律师费,同时让法院免除了其上百万的诉讼费,让古魁将区政府告上法庭。一时间,这场特殊的起诉备受各界关注。多位法律专家分析认为,这起案件体现了法制的进步,政府把矛盾交给法院裁定是明智的选择。 地方政府在城市 征地拆迁 过程中
发布时间:2014-05-19 15:34:20 -
2014棚户区改造综合篇
拆迁律师 今天整理了一个适用于今年的棚户区改造政策,首先2014年的棚户区提议和2013年年末的棚户区相关政策,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棚户区改造,采取 市场化方式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重点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业内人士认为,在此背景下,参与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保障房以及城镇化 建设的上市公司有望获得政策和资金扶持,其参与项目积极性或提高。 有效弥补资金缺口 在经济下行压力显著的背景下,稳增长措施及时出台。从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措施来看,稳增长的立足点依然是依赖于投资,铁路建设+棚户区改造成为稳增长抓手。众所周知, 棚户区改造 是个微利工程,由于具有收入刚性,因此成本的高低成为决定利润多少的关键,而资金成本是重中之重。自2009年
发布时间:2014-05-13 17:22:34 -
习主席在西安讲征地拆迁的正确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如果我们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我们要适应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新特点新要求,深入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工作,虚心向群众学习,诚心接受群众监督,始终植根人民、造福人民,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 近年来,长安区抢抓省市共建大西安历史机遇,主动承接先进产业转移,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相继又快又稳地完成了三星电子产业园、常宁新城核心区等一批大规模征地拆迁任务,创造出了陕西速度、西安效率,为全市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实践中,长安区委、区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始终将践行群众路线、站稳群众立
发布时间:2014-04-14 13:54:22 -
拆迁律师认为城区举办路网征迁工作培训会全国应效仿
拆迁让人心寒,拆迁让人乐之不疲,拆迁的差异就是天上与地下,合理合法拆迁有,违法非法拆迁也有,所以拆迁就这样有的时候听起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实际拆迁 了以后却变成了苦恼,就这样拆迁被人们提起,又让人们忐忑,拆迁富了很多人,拆迁又惹来了很多官司,很多人被拆迁吓的一生不敢忘记,有些人在拆迁中失去了 亲人,还有些人被拆的无家可归。提高拆迁部门的法律知识和拆迁政策还是很有必要的,我们来看看网征迁的培训会主要内容。 为做好今年路网征迁工作,全面完成主城区建设任务,近日,城区举办了2014年路网征迁工作培训会,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对今年路网征迁工作的有关政策、工 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全面分析解读。 培训会上,市住建局城建科和拆迁办负责人就全市2014年路网征迁工作总体安
发布时间:2014-04-02 11:49:00 -
拆迁律师讲解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诉讼
拆迁律师讲解拆迁在拆迁的时候不要轻易签订拆迁协议,一旦签订可能就会有不可挽回的损失,现在很多拆迁办都是用一纸空文就让拆迁户签字,很多人而且都没 有收到任何的拆迁补偿协议的正式文件,就因为这些拆迁房抓住了很多空子,拆迁户吃了大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户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办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为读者介 绍房屋拆迁纠纷诉讼如何发起,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办与拆迁户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 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14-03-24 14:28:20 -
宁海先建设后拆迁和北京市丰台区棚户区改造雷同
拆迁律师网 看到一个值得各地效仿的征地拆迁办式,那就是先建房后拆迁,拆迁户先领钥匙搬进了新楼房里面在让拆老房子,这种做法虽然宁海不是第一个实行的 ,但是做的确实很有口碑的,让拆迁户笑的合不拢嘴,满意到了所有的拆迁户都说政府做了大好事,如果所有的拆迁工作都可以这样进行是不是是一件大好事呢 !我们来看看主要的新闻内容吧! 过完年,宁海居民王林常开始准备装修新家了。他所在的桃源街道竹口三村改造工程已经全面启动,一家五口摇号分到了两间落地排屋和一间高层套房,第一期签 下协议的657户村民基本上
发布时间:2014-02-17 11:46:18 -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征地维权案
范先生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西留屯村合法承包土地,现土地面临征收。相关部门找委托人协商征收事宜,但承诺的补偿标准太低,无法满足生活需要,范先生实无法接受。作为农民,其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政府部门征收,没有工作,且补偿非常的低,使范先生的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状态。 几经考虑,范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范先生来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了郭先生、关先生诉大连市金州新区管委会征收决定行政纠纷案件的庭审,庭审后,经过律师详细讲解了法律维权方法、利益与风险后,范先生决定委托本团队全权代理维权。目前,张波律师和曹星律师已提起了全面的法律调查程序,相信在共同努力下,委托人的利益定会得到保障! 了解更多拆迁维权法律专业知识,与专业拆迁律师进行一 对一免费咨
发布时间:2014-05-05 15:21:11 -
“棚户区改造”并非政府征收补偿的“免死金牌”
文章来源:赵健律师 拆迁补偿公平合理才能安民心、得民信 2014年2月18日,云南网网友在金碧坊论坛反映红河州石屏县打着棚户区改造的旗号对新建的房子进行拆除。该名网友指出: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是全国贫困县,中央的棚户区改造政策是利国利民,暖民心惠民的好政策,但我们这里的政府打着棚户区改造的旗号,改造商业价值高、建盖才五,六年的房子对此,石屏县政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及时回应称,石屏县异龙镇红牛商场片区棚户区改造暨焕文广场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于2013年9月,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项目可研报告。是红河
发布时间:2014-04-09 14:32:41 -
也谈行政复议制度的是与非(三)
作者:曹星律师 3、相关法律制度的迥异 ①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的适用问题。《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发布时间:2014-02-24 10:44:50 -
也谈行政复议制度的是与非(二)
作者:曹星律师 三、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 1、受案范围和审查标准的区别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发布时间:2014-02-20 10: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