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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2年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2年现行有效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发布时间:2022-01-24 17:01: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1-24 16:55:24 -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9 10:23:10 -
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由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取2000元。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15:34:09 -
吉林省公主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 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 案)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
发布时间:2022-01-18 15:30:06 -
吉林省梅河口市政府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梅河口市政府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按规定存储到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22-01-18 15:24:56 -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吉林省柳河县政府印发柳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发布时间:2022-01-18 15:16:32 -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于2020年3月10日施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1-18 15:07:14 -
四川省南充市政府印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四川省南充市政府印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棚户区,是指顺庆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结构简易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平房或低层(2—3层)为主的住房片区(住户一般应在50户以上),包括规划区内的城中村。
发布时间:2022-01-18 14:34:25 -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5年施行版本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发布时间:2022-01-18 14:27:54 -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发布时间:2022-01-18 14:16:49 -
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规定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2-01-18 14:05:01 -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1-18 13:40:4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2年现行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2年现行有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11-26 11: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