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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水田1476元 亩,其他耕地1308元 亩。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连片普通花圃、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予15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名贵花圃、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予35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另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的给予每亩5000元经营损失费。
发布时间:2022-10-25 14:58:06 -
广东省《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广东省《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适用《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四条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中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发布时间:2022-10-24 14:53:14 -
浙江省《武义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1年7月12日施行
浙江省《武义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浙江省武义县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其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安置和宅基地置换、公寓式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城区规划区内一般采取公寓式产权置换安置。公寓式产权房屋一般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发布时间:2022-09-28 15:39:54 -
浙江省《杭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2年未做调整继续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
浙江省《杭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浙江省杭州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包干补偿,按照征地总面积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社区(村)包干统筹使用,并根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被征地社区(村)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包干补偿费用不超过4万元 亩,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包干补偿费用不超过2 8万元 亩。
发布时间:2022-09-26 15:28:14 -
湖北省2022年《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出炉
湖北省荆门集体土地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尊重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湖北省荆门集体土地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照《荆门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参考标准》,由征收主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发布时间:2022-05-05 17:40:41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附大连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2年现行有效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附大连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2年现行有效,第十八条 征收产权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产权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按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安置面积,基础安置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三)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征收产权住宅房屋补助政策1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1000元,并按20元 平方米 月 户的标准(不足900元 月 户的,按900元 月 户计算),一次性支付每户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计户单位)。
发布时间:2022-04-01 15:33:06 -
广东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广东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第二条 在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活动中,个案评估工作及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流程。第三条 采取个案评估确定征收(征用)补偿的范围包括:
发布时间:2021-12-01 14:17:45 -
广东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七条 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就近调整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安置住房,并按本办法及附件中所列的标准补偿。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按上述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确定补偿。
发布时间:2021-12-01 13:52:41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象政发〔2019〕126号)和《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象政发〔2019〕147号)文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1-11-11 10: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