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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容县《关于容县征收(用)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助)标准及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版即将发布,已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容县征地养殖水面(鱼塘)补偿标准养殖水面(鱼塘、坑塘),给予鱼苗迁移、清塘等每亩补偿3000元,不放养水产品的,不给予该项补偿;对鱼塘建设的附属设施进行核算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26 13:59:08 -
广西《苍梧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4月18日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广西苍梧县征收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石桥镇、旺甫镇、六堡镇集体土地上房屋2500元 平方米;沙头镇、梨埠镇、木双镇、京南镇、岭脚镇、狮寨镇集体土地上房屋2300元 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3-04-21 14:54:53 -
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23年未做调整
我县辖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在本通知印发前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该项目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仍按原获批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04 15:10:01 -
广西《平乐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3月13日开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凡我县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县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 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 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 1至0 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3-04-03 14:10:11 -
广西《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一)的通知》
原标准:蔬菜果蔗类型名称中“指天椒”修改为“辣椒类”;将“芝麻”列入“豆类”栏,按2000元 亩补偿;“龙须菜”按5000元 亩补偿;将“慈姑”列入“莲藕”栏,按4000元 亩补偿;将“西瓜”列入“瓜类”栏,按2500元 亩补偿;“海南蒲桃”列入“一般树木类”按一般树木类标准补偿;“鸭脚树”在第11点删除,列入第14点具有观赏价值的树木;“桂皮树”在11点删除,列入第12点具有经济价值的树木类;第二大点青苗分项补偿费标准果树类第11 点“樟树”删除;橙果类合理种植,密度由44-55株 亩,调整为55-160株 亩;桑果树种植密度为300株 亩,桑树(用
发布时间:2023-03-31 14:36:14 -
广西《大新县被征收(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0年更新)》2020年施行版本有效期已延长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大新县范围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以及国有建设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本补偿标准未规定的其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由财政、审计、发改(物价)、农业、自然资源(林业)等业务部门出具的测算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发布时间:2023-03-31 14:23:08 -
广西《荔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建设用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2023年未做调整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更新了《荔浦市建设用地征收林(果、竹)木、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和《荔浦市建设用地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并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发布时间:2023-03-30 14:35:36 -
陕西省《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7日起实施
陕西省《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三)奖励费标准(1)西咸新区共管区(泾干街道辖区):1 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清点地上附着物,每亩奖励5000元。2 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每亩奖励3000元。奖励期内,可将相连的10户作为一个联户组(一户只能参加一个联户组),每个联户组全部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再给予每亩2000元奖励。
发布时间:2022-12-08 14:31:30 -
广东省《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广东省《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适用《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四条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中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发布时间:2022-10-24 14:53:14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附大连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2年现行有效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附大连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2年现行有效,第十八条 征收产权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产权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按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安置面积,基础安置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三)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征收产权住宅房屋补助政策1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1000元,并按20元 平方米 月 户的标准(不足900元 月 户的,按900元 月 户计算),一次性支付每户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计户单位)。
发布时间:2022-04-01 15:33:06 -
广东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七条 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就近调整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安置住房,并按本办法及附件中所列的标准补偿。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按上述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确定补偿。
发布时间:2021-12-01 13: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