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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最新版已于2022年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超过下列用地面积标准:(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二)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三)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5-07 10:21:43 -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最新版已于2019年修正2022年继续执行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4年12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包括:
发布时间:2022-05-07 10:00:16 -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最新版已于2022年3月29日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参照宗地地价评估的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2-05-07 09:43:39 -
湖北省《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2022年最新版暂未公布,将继续沿用2018年版
《黄石市城区依法没收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意见(试行)》规定湖北省黄石市根据不同情况,对没收建筑物可以采取拆除、保留两种方式进行处置。(一)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拆除:1 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性质不符的;2 房屋建筑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3 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4 其他认定必须拆除的情形。没收建筑物拆除后,对违法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应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进行收储。
发布时间:2022-04-29 10:09:23 -
湖北省《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最新版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8年版
《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擅自进行房屋建设、楼顶加层、露台搭建、立面悬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建造及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第二十条 湖北省宜昌市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及其他处罚决定:(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三)存在建筑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22-04-28 13:31:52 -
湖北省《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2年未做调整,将继续沿用2018年版
《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是指对违法建设采取巡查、劝导、制止、报告、监控、督办、责令停工、查封、罚款、拆除、没收等措施予以防控与处置。
发布时间:2022-04-28 10:16:58 -
湖北省《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最新版已于2018年发布有效期5年,违反规划拆除不违反没收
《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四条 湖北省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第八条 湖北省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第六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加盖土地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
发布时间:2022-04-27 16:18:16 -
湖北省《武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最新版即将发布,已于2022年2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新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新要求,规范全市征地行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所需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武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规章立法工作(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武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7日。
发布时间:2022-04-27 15:09:54 -
湖北省《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最新版已于2021年人大会议通过,施行前已建成的违法建设依建设时法律法规认定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由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2-04-27 14:57:55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规定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对2020年7月3日之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
发布时间:2022-04-27 10:17:19 -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确定了湖北省土地征收程序从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开始到土地交付一共15步,于2020年施行有效期5年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三、土地现状调查。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编制补偿安置方案。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八、组织听证。九、办理补偿登记。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十一、落实补偿费用。十二、征地报批。十三、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十四、实施土地征收。十五、土地交付。
发布时间:2022-04-27 10:13:49 -
湖北省2022年最新版《利川市城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公布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计算方式
第十一条 湖北省利川市房屋拆迁住房安置补偿标准。约定房屋补偿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实有面积进行测算,测算公式为:约定补偿面积=一楼房屋面积×2+一楼以外房屋面积×1 2。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宅基地评估价值+房屋评估价值) 房屋建筑面积。湖北省利川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1 约定房屋补偿面积≤390平方米的:最低补偿标准为3500元 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高于最低补偿标准的按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补偿,货币补偿费用=(约定房屋补偿面积—保障性住房面积)×3500元 平方米或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
发布时间:2022-04-25 16:12:22 -
2020年最新版《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规定审批手续不完善的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由区政府没收街道办事处拆除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条 对没收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一)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区政府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拆除。
发布时间:2022-04-25 15:07:37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强调以群众满不满意作为检验改造工作的标尺
全面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老旧小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是暖民心、聚民心、得民心的民生改善综合体,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改造工程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严把质量安全关,积极回应关切,以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检验改造工作的标尺。
发布时间:2022-04-25 11: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