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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定义了违法建筑和处置办法2022年有效
《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定义了违法建筑和处置办法2022年有效 第三条 《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发布时间:2022-03-24 14:32:40 -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海南省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依据2022年现行有效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海南省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依据2022年现行有效,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城市、镇、特定地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乡村违法建筑是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发布时间:2022-03-24 14:24:05 -
海南省三亚市2021年国有土地房屋、宅基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出炉
海南省三亚市2021年国有土地房屋、宅基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出炉,(一)海南省三亚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二)海南省三亚市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1)选择安置房的,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人(含公摊)的安置房。
发布时间:2022-03-24 13:40:27 -
河南省《濮阳市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濮阳市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政府批准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按照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及时限期拆除。第十条 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2-03-16 09:42:39 -
湖南省《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9月7日起施行
湖南省《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湘潭市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和设施符合《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附件4-1、4-2、4-3和附件7标准,但无相关权证或审批手续的被征拆房屋,根据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及其建筑面积进行审查认定。
发布时间:2022-03-15 11:18:44 -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出催告书。被征收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不搬迁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2-03-15 10:49:12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年最新版出炉,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利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年最新版出炉,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利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复核并妥善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15 09:50:05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2021年最新版出炉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2021年最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出炉,第九条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限额标准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计,小户1-3人为90平方米,中户4-5人为125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为140平方米。第十六条 安置保底同一户人均补偿认定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保底。无房户不享受安置保底,按区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发布时间:2022-03-14 16:58:49 -
《武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2022最新版修订开始征求意见
《武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2022最新版修订开始征求意见,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实物还建安置标准]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选择实物还建的,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还建安置。人均还建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原则上按照人均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足,但每户总还建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每户总还建面积超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按照还建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
发布时间:2022-03-14 16:47: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2年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14 15:27:47 -
四川省《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2022年现行有效
四川省重庆市2021年最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重庆市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出炉,附件1四川省重庆市綦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附件2四川省綦江区农村合法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附件3四川省重庆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附件6四川省重庆市土地征收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附件9四川省重庆市土地征收畜禽养殖专业户搬迁补助费标准,附件10四川省重庆市綦江区各镇(街)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发布时间:2022-03-14 14:48:09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版2022年现行有效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第二次修订版,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1 13:34:12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版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修订版,《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发布时间:2022-03-10 13:37:25 -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单),附件5:附图,附件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发布时间:2022-03-08 14:28:41